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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府发〔201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九府办发〔2020〕4号 规定,将全文中涉及的部门名称按2019年《九江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九办发﹝2019﹞1号)中公布的部门名称对应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九府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4日



九江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令第67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28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为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提供制度性保障。到2020年,实现0-7岁(不满8周岁,下同)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

(一)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坚持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在对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儿童和残疾孤儿康复救助实现兜底保障的基础上,逐步达到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三)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二、救助对象和条件

(一)康复救助对象。具有九江市户籍的0-7岁有康复需求和诊断明确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二)救助条件。重点保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它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它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三、救助内容与标准

(一)救助内容。

1.为0-7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视功能训练、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训练服务。

2.辅助器具适配: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盲杖;为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单耳)、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基本型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3.手术: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手术;为有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

(二)救助标准。

1.基本康复训练。

视力残疾儿童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补助标准为16000元/人/年(2019年9月1日之前申请救助的按照15000元/人/年)。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以及其它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等康复救助重点保障对象,享受7岁以内接受基本康复训练不限年限的全程救助。除以上康复救助重点保障对象外的残疾儿童,享受3年基本康复训练救助。已享受3年基本康复训练救助的,经过评估确有救助价值的,可适当延长康复救助年限。

2019年9月1起实施对接受康复救助的困难家庭(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救助条件”确定的范围认定)给予每月200元生活补助用于补贴康复训练期间的饮食、住宿、交通等费用。生活补助金实行市、县(市、区)分担,分担比例为6:4。其中市城区范围内的浔阳区、濂溪区、九江经开区、八里湖新区由市级承担。到2025年,实现0-7岁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训练全覆盖。

2.辅助器具适配。

视力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盲杖每人补助标准为100元;肢体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每人补助标准为1200元;听力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植入人工耳蜗产品(单耳)每人补助标准为60000元、适配助听器(双耳)每人补助标准为6000元。

3.手术。

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每人补助标准为12000元;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每人补助标准为10000元。

以上救助标准为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最低标准,最低救助标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财务状况和康复服务价格变动等因素,随时进行调整。县(市、区)政府可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延长对康复救助重点保障对象以外的残疾儿童享受基本康复训练的救助年限,对接受康复救助的贫困家庭的生活补助提高标准。

四、工作流程

(一)自愿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审核确定。

县级残联负责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进行审核。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级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其它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市、县(市、区)政府规定。

(三)实施救助。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残疾儿童监护人也可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四)费用结算。

1.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或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由县级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进行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2.已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先行结算,自负部分由县残联通过县财政在本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范围内予以救助补贴。

五、救助管理

(一)康复服务管理。

市、县(市、区)应根据国家、省现行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及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相关服务规范和管理细则,建立科学、专业的康复服务流程、康复技术控制及质量评价体系,确保残疾儿童得到规范的康复服务。

(二)定点机构管理。

定点康复机构由市、县(市、区)残联会同卫健、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