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4〕47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0日
宜昌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治饮食业油烟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饮食业,是指以从事饮食烹饪加工和消费服务经营活动为主的行业。
第四条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协调督促其他相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城管执法部门依照《
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行使饮食业油烟污染行政处罚权。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按照城管执法部门的要求,对饮食业油烟污染进行监测并提供监测报告。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核发餐饮服务、健康卫生等许可证件,依法查处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以及规划、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对查证属实的,应当对投诉或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饮食业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通过环保部门审批。
未经环保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饮食业经营场所不得开业。
第七条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经营者应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进行排污申报,并提供防治油烟污染方面的技术资料。
第八条饮食业经营场所选址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饮食业经营场所选址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与周边市容环境相协调。
(二)涉及将住宅改变为餐饮服务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住宅小区管理规定外,应当经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
(三)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经营场所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得小于9米。
(四)设有饮食业经营场所的建筑与保护建筑间的距离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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