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规〔201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云政规〔2021〕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加强水土保持工作,规范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对各州、市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考核。各州、市人民政府对县级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下,由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各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县级政府进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是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履行的水土保持职责、完成年度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目标情况,主要包括总体目标任务、综合治理、预防保护和综合监管等方面内容。考核内容按照《云南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表》执行。
结合《云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确定的规模任务,确定下达各州、市人民政府年度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目标。
第六条 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年度评估、每5年为1个考核周期,2019年为第1个评估年,2020年为第1个考核年。考核评估工作在评估年份和考核年份当年3月部署安排,次年组织实施。
评估年份以考核平时工作为主、年终复核为辅的方式完成年度评估,各州、市人民政府于评估年的次年3月底前将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自评报告及有关支撑材料报省考核工作组,由省水利厅牵头汇总后于评估年次年5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