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教规〔2024〕13号
各省直有关部门,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
为了规范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海南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印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研究的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修订了《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4年6月30日
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课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琼府办〔2022〕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社科规划课题研究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资助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资金管理与使用,应当以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强化绩效、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结合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资金需求、我省财力可能和省社科规划课题资金绩效结果等,将社科规划课题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五条 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负责依法依规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按照决策程序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按照预算编制规程编制年度社科规划课题资金预算;监督检查社科规划课题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开展社科规划课题资金绩效评价。
第六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课题承担单位)是省社科规划课题资金管理的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课题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课题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课题负责人是课题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七条 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课题资金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省社科联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强化绩效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包干制实施方案。
第二章 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 课题资金支出是指与课题研究工作相关的、由课题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课题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课题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其余劳务费开支标准由课题承担单位确定。
(三)设备费: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设备共享按照《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4〕2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用于补偿课题承担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三章 预算制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课题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课题预算。直接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课题负责人以省社科联确定的省社科规划课题资金资助额度为依据,按照申报要求的时间编制预算。课题预算经课题承担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照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课题资金由省社科联拨付到课题承担单位。重大课题资金一般分两次拨付,即第一次70%,第二次30%,省社科其它类型课题资金原则上一次性拨付。跨单位合作研究的省社科规划课题,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省社科规划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课题承担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资金预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由课题承担单位统筹管理使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课题研究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在保障项目日常科研活动顺利开展的情况下,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课题承担单位不得在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课题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1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20万元的部分为20%。
课题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
(一)结项等级为“优秀”的,2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60%,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为50%,超过50万元的部分为40%。
(二)结项等级为“良好”“合格”,或无鉴定等级,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课题在研期间,可按照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课题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
第十五条 课题资金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课题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社科联审批。
(一)由于课题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课题预算总额。
(二)原课题资金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
第十六条 课题资金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批或备案。
(一)设备费预算、外拨资金如需调剂的,由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课题承担单位审批。
(二)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课题承担单位备案。
(三)课题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依据课题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后,间接费用由课题责任单位商课题负责人,从课题经费中调剂安排。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课题实际需求,按照要求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第四章 包干制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包干制课题无需编制课题预算。
第十八条 包干制课题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课题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对于补偿课题承担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课题负责人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
对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由课题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课题承担单位按照工资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制定省社科规划课题资金包干制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应当包括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并按照程序报省社科联备案。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二十条 省社科联根据不同类型课题特点、研究内容、资金需求等确定资金额度,合理制定课题资金年度拨付计划,加快经费拨付进度,在立项获批后30日内,将课题资金或首笔课题资金拨付至课题承担单位,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有外拨资金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将资金按资助课题资金预算拨至合作研究单位,并加强对外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课题负责人应当结合科研活动需要,科学合理安排课题资金支出进度。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关注课题资金执行进度,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重大课题实行预留资金制度。预留资金在课题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支付。未通过审核验收的课题,预留资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课题资金应当纳入课题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科研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有关规定执行。劳务费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课题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参照有关规定,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的可以自制凭证报销。自制报销凭证的具体要求由课题承担单位确定。
第二十五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使用课题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要切实强化法人责任,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课题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第二十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创新服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