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宜发改规〔202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发改委2025年规范性文件、价费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5年6月11日)规定,继续有效。
失效日期2025-12-28
各县市区发改局(粮食局),宜昌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全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范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根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号)和《湖北省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鄂粮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市发改委制定了《宜昌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宜昌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范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含网点,下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号)和《湖北省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鄂粮规〔20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经市发改委确定,承担全市粮食应急保供重大任务的企业和供应网点。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储备保障中心5种类型。
第三条 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要求,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统筹规划粮油加工、储运、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第四条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和管理,坚持申报推荐、择优确定、动态管理、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改委公开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有关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市级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诚信经营,生产经营正常,以承担地方储备粮收储轮换任务的企业为主,近一年无违法经营行为;
(二)严格执行质量、卫生管理规定,不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近一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也未在抽检抽样中发现不达标的情况;
(三)在宜昌市范围内具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原粮和成品粮储存仓库和设施,仓库使用面积能满足实际需要;
(四)区位条件能够较好满足当地成品粮油储备和运输配送需要,具备不低于“日运输能力25吨或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10吨”的运输能力,有避免粮油产品受到污染的防护措施。
第七条 市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诚信经营,生产经营正常,近一年无违法经营行为;
(二)严格执行质量、卫生管理规定,产品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全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卫生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含任何违禁物质,产品质量稳定,近一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也未在抽检抽样中发现不达标的情况;
(三)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的工艺设备、检化验仪器、质量内控标准及各项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国家职业资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近一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在宜昌市范围内具备不低于“小麦日加工能力80吨、稻谷日加工能力50吨、油脂分装日加工能力10吨”指标之一的加工能力。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储存一定规模的原粮和成品粮(小包装大米、面粉、食用油,下同),每月末原粮和成品粮库存量之和不低于企业5天加工处理能力。具备突发停电、停水、极端天气等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响应能力和与加工相匹配的储存与运输能力,有避免粮油产品受到污染的防护措施。
第八条 市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诚信经营,生产经营正常,近一年无违法经营行为;
(二)严格执行质量、卫生管理规定,不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近一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也未在抽检抽样中发现不达标的情况;
(三)在宜昌市范围内具备不低于150吨仓容的库房或50吨罐容的油罐,且日运输能力不低于15吨或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不低于10吨;
(四)有满足配送业务配送需要的运输和装卸设施,有较成熟的配送资源和渠道,配送能力符合应急布局需要,仓库符合国家分类商品的仓储条件。
第九条 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诚信经营,生产经营正常,近一年无违法经营行为;
(二)严格执行国家粮油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所售粮油产品均应明码标价,质量经相关部门检验认定,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
(三)为所在县(市区)主城区的主要粮油市场供应网点,经营商品应以粮油产品和居民日用消费品为主;营业场所位于交通便利的位置,并按规定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有满足应急需要的通讯设施、设备;
(四)使用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有避免粮油产品受到污染的防护措施;
(五)具备辐射周边和不低于“小麦粉日供应能力2吨、大米日供应能力4吨、小包装食用油日供应能力2吨”指标之一的供应能力。
第十条 市级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是具备粮食储备、粮食加工、物流配送、网点供应等功能,具有较强的应急指挥调度功能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可确保粮食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有效衔接,能实现应急状态下24小时内将粮油短缺品配送至市级应急供应网点及各县(市区)配送中心。
第十一条 国家级、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同时被确定为相应类型的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设在山区县的市级应急储运、应急加工、应急配送中心和应急供应网点的经营能力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申报和确定程序
第十二条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申报和确定的主要程序:
(一)企业申报。包括企业自主申报和部门推荐两种方式。县(市区)发改(粮食)部门组织动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供应网点申报相应类型的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择优推荐。企业对所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申报资料由县(市区)发改(粮食)部门收集汇总后,统一报送市发改委。
(二)实地查看。县(市区)发改(粮食)部门在报送申报材料前,组织对申报企业的经营场所、储运设施、卫生条件和质量检验设备等进行实地查看,出具正式核查情况报告,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实地核查期间,发现企业有资料弄虚作假或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三)遴选入库。市发改委将各地申报的应急企业和供应网点进行分类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