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有人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修订版】
(2019年9月23日武政规〔2019〕22号印发 自2019年9月23日起施行 根据2021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1〕4号)第一次修改 根据2022年11月3日武政规〔2022〕1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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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实有人口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0日
武汉市实有人口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实有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对实有人口的管理,保障实有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有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员、非本市户籍人员(以下称来汉人员)和境外人员。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实有人口登记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实有人口登记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本市实有人口登记管理实行市级综合协调、区级综合管理、街道(乡镇)具体实施的体制。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市教育局、市民宗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实有人口登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局办公。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相应领导机构。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聘用实有人口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专职从事实有人口信息登记工作。协管员应当按照实际居住人员人数1500∶1的比例配备,各区要加强对协管员的日常管理,确保专司其职。实有人口较多、登记工作量较大的区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实有人口信息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信息登记
第六条 实有人口信息登记实行人民警察或者协管员上门登记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登记制度。
第七条 下列单位或者人员为申报义务人:
(一)在自购(建)房屋、亲友提供房屋居住的人员,房主为申报义务人;
(二)自行租赁房屋居住的人员,房屋实际管理人或者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
(三)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住房租赁企业租赁房屋居住的人员,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住房租赁企业为申报义务人;
(四)在学校、培训机构宿舍居住的人员,学校、培训机构为申报义务人;
(五)用人单位和经营业主招(聘)用员工的,用人单位和经营业主为申报义务人。
前款所列情形以外居住的人员,居所提供者为申报义务人。
第八条 协管员的姓名、照片、证件号码、服务范围等信息应当在其服务区域内公示。协管员上门登记信息时,必须佩戴统一制发的证件。
第九条 实有人口信息登记包括以下内容:
(一)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现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入住(聘用)、离开(解聘)现居住地(工作地)的时间;
(三)职业和服务处所、同住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信息。
申报义务人须登记本条规定的(一)、(二)项内容,其中,房地产经纪机构须登记(一)项中租赁合同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和(二)项中的入住时间(即签订租赁合同时间)。
第十条 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房屋二维码申报实有人口信息,也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登记实有人口信息。
第十一条 申报义务人应当在实有人口入住、离开,或者聘用、解聘之日起24小时内申报登记信息。
第十二条 个人自有、单位房屋出租的,房屋实际管理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签订《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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