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8〕1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26号》规定,决定修改。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三亚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工作(以下简称化肥淡储工作),加强化肥淡储管理和市场调控能力,保障我市农业生产用肥供应,根据《海南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试行办法》(琼府办〔2007〕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化肥淡储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出资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三条市发展与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联社负责化肥淡储管理工作。
第四条化肥淡储期限为6个月,一般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化肥淡储年度总量不超过6千吨实物,其中:复合肥2千吨,钾肥1.5千吨,磷肥1千吨,小颗粒尿素1.5千吨。
第五条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承储单位由市供销合作联社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指定。
第六条化肥淡储和企业正常经营相结合,承储企业淡储期间累计调入量不少于近3年同期平均调入量与淡储总量之和、平均库存不低于淡储总量的40%,调入淡储化肥必须保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化肥淡储到期后,承储企业应在市内及时销售库存化肥。淡储化肥只限于满足我市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外销或出口。
第八条市发展与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联社应加强对承储企业完成化肥淡储任务情况的检查。
第九条建立化肥淡储月报制度,并实行台帐管理。化肥淡储工作开始后,承储企业应按月编报《承储企业淡储期间化肥进销存月报表》(由市供销社负责制表),报市财政局、市发展与改革局、市供销合作联社。
第十条市供销合作社应对承储企业化肥调入、销售和库存情况进行动态抽查核实、及时处理发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市发展与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联社确认承储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问题,将取消其承储资格,不给予利息、其他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