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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府办函〔2022〕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宣布 失效、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23〕1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遵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4日

遵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基金共济功能和抗风险能力,切实防范和化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风险,在养老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责任分担机制、集中信息管理等方面实现全市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4〕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黔府发〔2014〕20号)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制度,从2022年5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基金、经办及信息系统实现全市统一。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

1.统一参保方式。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参保单位职工的城乡居民,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办理:

(1)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面,填写《贵州省社会保险人员参保登记表》申请办理;

(2)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填写《贵州省社会保险人员参保登记表》,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人社中心(公共事务服务中心)或县级经办机构等线下服务渠道申请办理。

2.统一缴费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分别为:100元(仅适用于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缴纳)、3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共10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按年度缴纳。参保人员补缴按补缴办理时的缴费档次政策执行。

3.统一待遇支付。凡参保且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且提出待遇申领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

(2)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年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

(3)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本人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申请表》,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的社保卡或银行卡(存折),经办机构应从次月开始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1.统一基金征收

(1)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市级财政专户)。基金收入包括个人缴费收入(含财政困难人员代缴收入)、财政补贴收入、集体补助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年初预算安排,及时足额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划拨到位。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以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共同确认的实收数据为依据,以电子划拨指令或纸质划款凭证通知国库部门,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至市级财政专户。

(3)每年10月31日前,各地应将县级财政部门承担的本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和代缴补助资金足额上缴,基础养老金县级提标补助、县级增发以及丧葬补助资金,按季足额上缴,每季度末上缴下季度发放资金。各项财政补助预算资金上解到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市级收入户),由市级收入户划转到市级财政专户。次年3月份进行财政补助资金清算。

(4)转移收入、利息收入按时足额上缴。参保人省内跨统筹地区或省外转移转入的基金,直接转入县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县级收入户),每月26日(遇节假日提前)前上缴至市级收入户,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市级收入户余额划至市级财政专户。县级收入户利息按季上缴市级收入户,县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县级支出户)利息每年12月底上缴市级支出户。

2.统一基金支付

(1)市级财政专户统一拨付各项基金支出。基金支出包括:基础养老金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转移支出、丧葬补助资金和其他支出等。

(2)县级社保经办机构严格按照参保变动情况核定次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包含基础养老金中央、省级、市级补助资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于每月22日前报送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5日前,汇总次月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用款计划,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3)市级财政部门于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提前),将本月待遇发放所需资金从市级财政专户拨付至市级支出户。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县级支出户拨付资金,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城乡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