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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7〕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宣布 失效、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23〕1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南部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遵义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 3月 27日



遵义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1号),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按照“坚持乘客为本、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鼓励创新、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加快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科学定位,统筹发展出租汽车

  (一)准确把握出租汽车行业定位。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巡游车应当喷涂、安装明显的专用标识,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以及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设置与巡游车相同或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不得巡游揽客和站点候客。(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排名第一的市直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统筹规划,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高品质、多样化的运输服务。根据城市特点、乘客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能源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一)深化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改革。严格执行巡游车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制。新增、重新许可的巡游出租汽车一律实行无偿使用,经营许可期限不超过7年。现有巡游出租汽车自 2016年 11月 1日起 一律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各地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退还方案,对已收取的 2016年 10月 31日 以后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予以退还。既有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在经营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但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促进巡游出租汽车服务方式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提供预约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乘客乘车。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能源委,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巡游出租汽车价格机制。各地要健全巡游车运价作价规则,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行业定位、市场供求、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成品油价格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以及社会公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运价水平和结构,完善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及播州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巡游车准入退出机制。加快建立健全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导向的巡游车准入退出机制。巡游车投放,可采取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主的方式进行配置。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或经营许可协议收回经营权。对经营期限届满的,应收回经营权重新配置。原经营者需要继续经营且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及播州区人民政府)

  (五)改革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模式。鼓励出租汽车实行公司化经营,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提升行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人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与承包人签订统一规范的承包合同,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收取的承包抵押金不得超过签订承包合同时车辆价值的50%。承包人不得再转包或者采取聘用其他驾驶员的方式变相转包。(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及播州区人民政府)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

  按照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局、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