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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金〔2023〕60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相关省直单位,有关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省以下品种农业保险业务市场化改革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23〕25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财政引导和绩效奖惩机制 全面提升保险服务质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财金〔2023〕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升农业保险数据信息服务水平,推动农业保险转型升级,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更好地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修订了《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25日


 
附件

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财政奖补,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保费补贴,以及对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进行超赔补偿、绩效奖补。
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复在我省具有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质条件的保险公司。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财政奖补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一)财政支持。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通过保费补贴、超赔补偿、绩效奖补、机构遴选等多种政策手段,发挥农业保险机制性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积极性,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分级负责。省财政厅对我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工作负总责,对市县农业保险财政奖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三)预算约束。各级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合理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发展优先顺序,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四)政策协同。各级财政部门加强与农业农村、金融监管、林业等有关单位以及承保机构的协同,推动农业保险奖补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绩效导向。突出正向激励,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六)惠及农户。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聚焦服务“三农”,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滴灌,切实提升投保农户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二章  奖补政策
第四条 我省财政奖补的农业保险品种(以下简称财政奖补险种)分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保险品种(以下简称中央补贴险种)和省级财政奖补范围的保险品种(以下简称省级奖补险种)。
第五条 中央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水稻、水稻制种、玉米、棉花、油料作物;
(二)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
(三)森林。公益林、商品林。
第六条 中央补贴险种所需保费,由各级财政及投保人按以下比例分担:
(一)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5%,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10%,投保人承担20%。
(二)养殖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10%,投保人承担15%。
(三)森林保险保费。公益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10%,投保人承担15%;商品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10%,投保人承担35%。
第七条 省级奖补险种的保险标的主要是在我省已形成规模生产经营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具体分为两类:
(一)政策性引导品种
1、烟叶。省烟草局下达种植计划范围内的烟叶种植。
2、巨灾品种。以省为单位的全域人身安全,以县为单位的全域农房安全、种植业、养殖业。
3、创新试点品种。生猪等受价格波动影响较大的大宗农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二)市场化改革品种
1、千亿产业重点品种。柑橘、茶叶、油茶、蔬菜、淡水鱼、小龙虾、湘九味中药材(湘莲、百合、玉竹、枳壳、杜仲、黄精、茯苓、山银花、博落回)、肉鸡、肉鸭、能繁母牛。
2、“一县一特”品种。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发布的“一县一特”农产品优秀品牌品种。
3、开展补充险的中央补贴品种。具体标的同第五条。
4、其他种植业和养殖业品种。
第八条 对省级政策性引导品种农业保险业务,省财政统筹资金(含中央奖补资金和省级预算资金,下同)按一定比例给予保费补贴,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1、烟叶保险保费。省财政补贴16%,市县财政补贴16%,烟草部门补贴64%,投保人承担4%。
2、巨灾保险保费。巨灾人身死亡保险保费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巨灾种植业、养殖业、农房毁损保险保费由省财政补贴50%,市县财政补贴50%。
3、创新试点保险保费。对生猪等受价格波动影响较大的大宗农产品,鼓励试点探索“保险+期货”等创新模式,省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政策另行制定,根据试点情况动态调整。
第九条 对省级市场化改革品种农业保险业务,省财政统筹资金给予降费补贴、超赔补偿、绩效奖补,建立“三补”机制。
(一)降费补贴。对千亿产业重点品种,省财政按保费规模的10%给予补贴;对“一县一特”品种、开展补充险的中央补贴品种,省财政按保费规模的8%给予补贴;对其他种植和养殖业品种,省财政按不超过保费规模的6%给予补贴;对上述品种中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备案的首创农业保险品种,自首创之日起三个年度内,省财政按保费规模10%给予补贴。
(二)超赔补偿。对单家省级承保机构单个险种自然年度内已决赔款总额超过实收保费100%且不超过150%的部分,省财政按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单个险种最高补偿100万元。中央补贴险种的补充型保险不纳入超赔补偿范围。
(三)绩效奖补。综合考虑省级承保机构上年度省级市场化改革品种农业保险业务增量、增速、费率以及理赔情况等因素给予适当奖补。对“一县一特”品种年保费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市县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章  保险方案
第十条 中央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保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林业、金融监管部门和农户代表以及财政部湖南监管局意见的基础上公平、合理拟订,其中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得高于20%。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承保机构根据历史赔付、风险区划等情况,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
第十一条 省级市场化改革品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承保机构根据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自愿投保需求,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报金融监管总局湖南局备案后实施。政府部门不增设准入门槛、不遴选指定承保机构、不参与具体保险条款设计。省级政策性引导品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拟定,参照中央补贴险种执行。
第十二条 财政奖补险种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和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稳步探索以产量、气象等变动作为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财政奖补险种的保险金额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水稻保险品种保险金额可以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完全成本);如果相应品种的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保险金额也可以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
(二)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可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具体根据养殖业发展实际、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保险金额。
(三)森林保险。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对于省级市场化改革品种,鼓励承保机构根据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投保需求和支付能力,适当调整提高保险金额。
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为准。
第十四条 财政奖补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相对免赔率不得高于20%。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按比例应承担的农业保险奖补资金,要足额列入本级年度预算予以保障。上级预拨下达的本年度奖补资金出现结余或缺口的,下年度结算时据实扣减或补足。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搭建全省统一的农业保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以下简称农险平台),夯实农业保险奖补资金预算管理基础。各承保机构要及时传送保单数据,保单数据全过程留痕、至少保存10年,确保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在农险平台上审核确认业务数据,并以此作为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中央补贴险种的保费补贴资金,按以下流程安排预算、开展结算、拨付资金。
(一)每年12月31日前,省财政厅根据农险平台统计的当年承保数据,统筹考虑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和省级预算情况,按不低于70%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级保费补贴资金。
(二)每年1月31日前,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在依托农险平台完成上年度全部业务确认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并向省财政厅分别报送中央和省级保费补贴资金本年度申请报告及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1)、上年度结算报告及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附件2),同步填报上年度规模种植和养殖户情况统计表(附件3)、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附件4)。
(三)每年2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市县申报情况,统筹比对农险平台承保数据和农业农村、统计部门相关数据后,分市县核定本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控制数,在已提前下达资金的基础上,将当年省级保费补贴资金补足。各市县、承保机构原则上应在控制数限额内开展承保业务。
(四)每年3月31日,省财政厅汇总审核市县申报数据和资料,编制全省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本年度申请报告、上年度结算报告报财政部、财政部湖南监管局审核。
(五)每年年中,待财政部最终结算核定全省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额度后,省财政厅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与市县据实结算上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
(六)每年年中,市县财政部门、承保机构要依托农险平台数据“按季确认业务、分批拨付资金”。在已完成确认的业务范围内,市县财政局在收到承保机构资金拨付申请后,原则上要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年度结束后,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承保机构上年度资金结算申请后,要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在3月31日前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对于年度结算后仍然存在欠拨保费的市县,省财政厅将分类采取通报、督办、约谈、扣减预算、横向转拨承保机构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对省级市场化改革品种农业保险业务,省财政厅依托农险平台保单数据,按照“总对总”的模式,以省级承保机构为单位预拨、结算奖补资金。
(一)每年1月31日前,省级承保机构在核对确认农险平台全年业务数据准确无误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并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省级市场化改革农业保险业务结算报告及结算表(附件5)、本年度省级市场化改革农业保险业务开展计划(附件6),同步报送业务真实性和合规性承诺函(附件7)。
(二)每年3月31日前,省财政厅对照申报材料和农险平台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对上年度各省级承保机构可获得的降费补贴、超赔补偿、绩效奖补资金进行结算拨付。
(三)每年9月30日前,省财政厅根据农险平台统计的各承保机构实时推送的当年业务保单数据,对本年度省级市场化改革农业保险业务财政奖补中降费补贴部分,按一定比例预拨下达给省级承保机构,年度终了后结算时据实“多退少补”。
第十九条 省级政策性引导品种农业保险业务,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结算、拨付方式参照中央补贴险种执行。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央补贴险种承保机构按照财政部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的要求,采取“省级规划督导、市级组织遴选、县级划分标包”方式,公平、公正、公开组织遴选。省级市场化改革品种农业保险业务,由承保机构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自主自愿的原则进行双向选择。
第二十一条 省级承保机构应按规定将农业保险核心业务系统与农险平台对接,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省级承保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报告省财政厅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或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与承保机构办理财政奖补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市县和承保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灾减损工作,防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鼓励各市县根据有关规定,对承保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