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
(黄政发〔201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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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大力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经研究同意,现就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足额缴存
(一)凡在我市设立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都应按《
条例》要求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机构要参照上述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引导自由职业者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建立公积金制度;探索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和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按规定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计算;缴存比例为单位、职工各8%,有条件的可提高到12%,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低于各10%。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
条例》相关规定降低缴存比例。
(三)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拟上市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及年纳税100万元以上企业,应当在1年内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他各类单位应在2年内按《
条例》及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到位。非公经济单位可按“低门槛进入、低标准缴存”和“先建制、后规范”的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允许企业在建制之初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职工以不低于我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和最低各5%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后逐步规范缴存,全员覆盖,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可单方按最低标准缴存,最高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
(四)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未明确的,由劳务派遣企业承担单位应缴部分。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条件
(五)非公经济单位职工除可按《
条例》规定的条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外,也可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内未再就业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无自有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每年可提取上年度缴存额的一半用于支付房租。
(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需缴纳的抵押登记、评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部门要减半收取。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补助。
三、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
(七)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市工商、税务、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监、银行等部门要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督促企业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将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纳入企业年检(审)、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和企业授信内容。各级工会组织要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并依法维权。
(八)各级各部门在涉及保障职工权益的考核评比活动中,要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纳入考评内容,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意见。
(九)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应及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手续,并继续按时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中断;企业注销、解散、破产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否则,相关部门应暂缓办理相应手续。
四、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十)各级政府要将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