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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府办发〔2020〕6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供水质量和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称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的新建、改造、运行维护、水质检测等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超过城镇市政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要求的居民住宅,在入户前再次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本细则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接口至最终用户计量结算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包括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箱(池)、水泵、阀门、电控装置、压力容器、消毒设备、供水管道、安防设施、水质监测及远程监控等设施,不包括消防、直饮水等其他供水设施。

  第三条 二次供水改造工作遵循“试点先行、分批实施”的原则;二次供水管理工作遵循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和宜昌高新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负责辖区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的成本核算。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执行治安保卫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林业和园林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供水企业应加强市政供水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与改造,采用先进制水工艺和管理措施,确保供水水质稳定达标、公共供水管网压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服务标准要求。

  第七条 新(改、扩)建城镇居民住宅对供水水压或水量要求超过市政供水管网正常服务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改造二次供水设施,并纳入工程项目总投资。

  第八条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质量监管、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方案设计阶段书面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设计标准(包括水量和水压)、供水方式、设备配置、节能措施、智能化控制、防污染设施等。供水企业应予配合,并做好用水报装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二次供水应在不影响城镇供水管网压力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市政供水管网压力,依据市政供水管网条件,综合考虑居民小区地势或建筑物类别、高度、使用标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选后采用最优供水方式。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和二次供水设施技术导则等相关技术规范,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住宅与商业、办公用房在同一建筑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单独设置;

  (二)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的泵房、储水池应当分别设置,管道不得互通;

  (三)泵房有独立的用电、用水计量装置,并安装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

  (四)储水设施的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应当满足用水需要,便于维护管理;

  (五)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

  (六)所用材料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管件、配件和设备。

  本市二次供水技术导则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新(改、扩)建城镇居民住宅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时,应按二次供水技术导则的要求同步审查二次供水设施,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征求供水单位意见。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宜昌高新区管委会按属地原则负责统筹,街道(乡镇)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产权人向供水企业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权的,向所属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移交申请。

  街道(乡镇)负责组织供水、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省、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工程技术规程和技术导则等,对申请移交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要求的,移交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实施改造并验收合格后移交。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街道(乡镇)评估情况,制定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计划,负责筹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资金,用于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补助。对居民反映供水水压不足或处于无人维护管理状态的二次供水设施,应优先纳入设施改造移交计划。

  市级财政对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按区级财政投入的50%给予奖补;对猇亭区、宜昌高新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按区级财政投入的20%给予奖补。

  第十六条 城市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需要改造的,优先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实施改造,改造费用纳入老旧小区改造总投资。

  已纳入片区开发或拆迁计划的小区,在确保供水水质达标前提下,暂缓实施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第十七条 全部或部分采用财政资金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以财政预算评审价作为招标控制价的上限价。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改造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施工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遵守国家和省、市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建设、改造二次供水设施,应主动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次供水设施发生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程序办理并征求供水企业意见。

  第二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供水、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供水企业参加。

  竣工验收时应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文件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的审核,并会同供水企业进行现场调试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使用。

  供水企业不得向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正式供水前,委托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运行维护管理协议,将二次供水设施及其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手册等设施档案和图文资料移交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质量保修规定对移交的供水设施履行保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