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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管理和汇总制度(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管理和汇总制度(暂行)》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6〕4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部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1998—2023年)的决定》(黔人社发〔2023〕14号》规定,现行有效 。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工信、工能)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资监管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铁建办(轨道办、指挥部),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规划建设管理局、经济发展局、农林水务局、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威宁县铁建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现将《贵州省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管理和汇总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贵州省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管理和汇总制度(暂行)》

  2.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统计表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铁路建设办公室

2016年10月10日



贵州省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管理和汇总制度(暂行)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预防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我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应按本制度建立相关台账。

  (一)用工企业负责落实本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建立基础台账。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本行业企业用工情况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落实包保责任,明确具体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分台账。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其他企业用工情况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信息,综合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分台账,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本级总台账。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必须包括:企业名称(总承包单位)、企业性质、项目名称及地点、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用工人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人数、实名制管理人数、欠薪人数、欠薪金额、欠薪时间、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