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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06〕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对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努力满足城市居民基本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与可及性;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以地方为主,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贵阳市要力争在2007年底前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具体目标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非营利性卫生事业单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向医院模式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为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连续服务为主,掌握辖区居民的健康状况,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进行健康干预,大力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开展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五)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合理布局,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贵阳、遵义、六盘水和安顺市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各市、区原则上按3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还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的基础上,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应加以补充和完善。要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六)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分工协作关系。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机构的职能进行调整,将原由地段医疗机构承担的预防保健等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职能和任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并由相应专业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七)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一是要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编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二是要加强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全科医学与社区护士的转岗培训,以满足现有社区卫生服务需要;三是要加强高等医学院校全科医学、社区护士护理学科教育,积极为社区卫生服务培养全科医学生;四是要建立我省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输送合格的全科医师,建设我省高素质的全科医师人才队伍;五是卫生和人事部门要完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定聘用办法,鼓励医学生和符合条件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六是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有计划的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鼓励退休医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社区卫生服务。
    (八)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社区卫生服务以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准入审批。街道办事处要将社区卫生服务作为工作的重点,切实做好组织、服务和协调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中心派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非中心派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在业务上接受中心的统一管理。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要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各市、区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有条件的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地方政府要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服务人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核定财政补助;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人员基本工资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机构财政补助,并积极探索、创造条件完善财政补助方式。鼓励省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开展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试点。
    (九)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审批,依法严格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社区卫生服务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限期整改不达标的予以撤消,保证服务质量。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作用。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确保医药安全。严格社区卫生服务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社区卫生服务监管体系。
    (十)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作用。加强社区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中医药或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适宜的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技术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应用。在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充分利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资源,充分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十一)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的作用。要将爱国卫生工作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紧密结合,在街道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明确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承担其所在街道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保障措施
    (十二)制订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把社区卫生服务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逐步落实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各市(州、地)、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也要将社区卫生服务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充分利用辖区内卫生资源,抓紧制定和落实配套政策措施,对规划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院进行具体的转型或改制。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十三)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西部地区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4元给予补助。各地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逐步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市(州、地)、市(区)根据本级情况为辖区服务人口提供专项补助,主要用于社区居民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各市、区人民政府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房屋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对业务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社区人口、服务项目和数量、质量及相关成本核定预防保健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机构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前,由地方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各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和实际需要,认真安排好医疗救助资金,对城市低收入对象给予救助。

  (十四)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支援和指导。建立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及爱卫会(办)等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关系与协调监督作用。采取“走下去、接上来”双向结合的办法,抽派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中、高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城市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每年有计划地安排一定数量的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进修学习。建立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在聘任中级和副高专业技术职称前到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卫生机构服务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