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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昌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昌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7〕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洪府发〔2023〕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南昌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8月18日

  南昌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合理利用城市空间,美化城市市容环境,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移动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

  (一)利用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屋顶广告设施、墙面广告设施、依附市政公用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通道、公共汽车候车亭、地铁通风亭、书报亭、公用电话亭、停车蓬等)、对施工工地等进行遮挡的户外广告设施、利用各类线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等)、利用人行道护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等;

  (二)利用场地的户外广告设施:大型立柱(杆)式广告设施、落地式广告设施、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碑式广告设施等;

  (三)利用移动式工具的户外广告设施: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地铁车辆及其它机动和非机动车辆、船舶水上各类交通工具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四)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彩虹门、气球、气模布幔、横幅、空飘物、节日标语、广告彩旗等广告等)。

  第五条 广告设施分为大型广告设施、中型广告设施和小型广告设施:

  (一)大型广告设施: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

  (二)中型广告设施:任一边边长大于2米、小于4米或单面面积大于2.5平方米、小于10平方米;

  (三)小型广告设施:任一边边长小于等于2米或单面面积小于等于2.5平方米。

  第六条 以下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牌、电子警察设施、交通诱导屏、卡口设施、交通视频监控设施、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二)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三)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技术监控类设备使用,以下位置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栏、车行道分离栏、绿化分隔带、栅栏分隔带、水渠分隔带等);

  (二)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三)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5米范围内;

  (四)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五)各类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六)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5米范围内;

  (七)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护栏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口(含收费口)、防撞墙等;

  (八)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以下位置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跨越道路设置的(高速公路、公路、铁路、轻轨、人行天桥等);

  (二)相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

  (三)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20米范围内;

  (四)三十层以上及三层以下建筑物顶部;

  (五)遮挡坡屋面建筑顶部;

  (六)利用亭、棚、栏等公共设施顶部的;

  (七)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的;

  (八)利用交通、通信、邮政、消防、电力、环卫设施和残疾人专用设施的;

  (九)墙体敞口的排烟孔洞等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

  (十)其他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情形。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

  第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采光,广告板面不得超过建筑物外墙,涉及建筑物风格、结构、立面色彩改变不得影响原建筑物、构筑物容貌,不得占压道路红线,与高压线、低压线和通信线等设施的距离应符合电力、通信等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条 在规划展示区建筑物屋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宜采用镂空面板设置,广告设施外表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四周边线,广告设施底部构架高度不宜大于1米;

  (二)建筑物十六层到二十九层之间屋顶只允许设置楼宇铭牌,设施高度不得超过8米,广告板面底部与屋顶距离不得大于0.5米;

  (三)建筑物九层到十五层之间屋顶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8米,广告板面底部与屋顶距离不得大于0.3米;

  (四)建筑物四层到八层之间屋顶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6米。

  第十一条 平行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

  (二)建筑物玻璃墙体(面)和窗户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三)平行墙面户外广告设施面积不宜大于该墙面的30%,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米,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宜采用镂空文字及图案等形式为展示体的户外广告设施;

  (四)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设施,广告板面底部距离地面不得小于3米,外挑距离墙面不得大于0.6米,顶部不得大于100米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

  (五)商业建筑物外墙只能设置镶嵌式户外广告设施;

  (六)地下通道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紧贴墙面,距离墙面不得大于0.2米,每块板面最大面积不得大于6平方米;

  (七)公共宣传栏:一处只允许设置一块。

  第十二条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垂直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

  (二)垂直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顶部高度不得超过24米,底部高度不得低于3米;

  (三)垂直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例应为6:1。

   第十三条 设置围挡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鼓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粉饰建设施工工地围挡,美化市容环境,利用施工工地围挡不得设置工地项目以外内容的户外广告,同时不少于30%的版面用于公益广告宣传;

  (二)实体围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5米,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米,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

  (三)围墙顶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四)透空围墙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五)临街店面装修、市政设施维护维修等临时围挡不得设置商业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 在规划展示区利用各类线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每杆最多设置两幅,每侧一幅,并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视距;

  (二)同一路段设置的广告设施应当做到式样、色彩、高度、朝向一致;

  (三)灯杆(电杆)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任意一边的长度不得大于2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牌面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3米。

    第十五条 公共交通候车亭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站台长度在10米以内的,背景广告板面最多只能设置2块,超过10米以上的最多设置4块,每块规格不得大于2米乘以3米,广告板面应在保证通透率的前提下等距离设置;

  (二)公共交通站名指示牌,采用落地式设置并侧向道路,底座和板面外缘距离人行道路沿石内侧不得小于0.2米,板面距离地面不得小于0.3米,宽度不得大于0.8米,总高度不得大于2米,厚度不得大于0.2米,单面面积不得大于1.5平方米。

  第十六条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利用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占压盲道、无障碍坡道,不能影响道路正常使用,且不得遮挡园林景点;

  (二)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三)人行道宽度超过3米不足5米的,可以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广告板面应当顺向道路,单面面积不大于1.5平方米;

  (四)人行道宽度大于5米的,户外广告设施可侧向道路设置,但不得超过人行道宽度的三分之一;

  (五)人行道宽度小于8米的,不得设置实物造型和充气式广告设施;

  (六)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的标识应设置在适当的地点及位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七)不得利用路名牌设置户外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