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进一步加强能耗双控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九府办字〔2022〕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九府办发〔2023〕3号》规定,第二大点第(三)点第15小点“鼓励能耗管理创新”责任单位中“市统计局”予以删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进一步加强能耗双控管理的若干措施》经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进一步加强能耗双控管理的若干措施
实行能源消费“双控”管理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促进节能降耗、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为全面落实国家有关部署要求,提升我市能耗管理水平,对重大产业项目和重点用能企业实行全周期、全流程管理,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节能降碳和绿色转型,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为导向,严格控制能耗强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强化和完善能耗管理制度,深化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倒逼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
二、工作举措
(一)强化前端管理。
1.提高源头管控水平。谋划引进产业项目时,始终强化能耗“双控”管理意识,对新增能耗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两高”项目,须报国家发改委进行窗口指导;对新增能耗5万吨标准煤以下“两高”项目,须根据能耗双控目标任务严格把关,把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相关部门组成专班,对正在洽谈或有意洽谈的项目,从产业政策、负面清单、三线一单、排污总量指标来源、排污强度、经济效益等方面予以充分论证,原则上不引入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等产能过剩行业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排在第一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以下各条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不再单独列出)
2.提升项目能效水平。拟建项目能效水平必须达到国内先进值或行业先进水平,且其能耗强度应对标江西省最新年度能耗强度值,控制在全省最新年度能耗强度值以下或行业平均能耗水平以下。(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监局)
3.明确要素指标来源。拟建项目必须落实用能要素指标,项目通过论证后,原则上使用各县(市、区)新增能耗指标;对省级以上布局的重大项目、重大外资项目或属于“卡脖子”关键技术的重大项目,积极申请国家和省级预留的新增能耗指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
4.严格项目核准备案。严格落实“两高”项目准入有关要求,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2021年修改)和省里有关要求,加强项目准入管理,依据行业准入条件分类实施审批、核准或备案,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新建、扩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5.鼓励可再生能源消费。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考核制度,对企业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但须纳入能耗强度考核。(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6.完善节能审查程序。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实施节能审查行为。年综合能耗超过5千吨标准煤的拟建项目须上报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其中,年综合能耗在5千-5万吨标准煤的项目,经市节能领导小组会研究同意后上报;年综合能耗在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上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
7.健全节能审查机制。坚持权责一致和依法依规实施节能审查,厘清市、县能评审批和管理权限职责边界,严格履行行政审批主体责任。市、县行政审批局或工信局在项目节能审查审批过程中,应当征求本级节能主管部门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审批,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要求,实现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依法规范、准确高效。(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信局)
(二)强化中端管理。
8.严格落实能评批复。建立健全节能监察机制,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监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批建不符,或未按照节能审查要求建设的,依法依规处理。主要核查内容包括:(1)建设方案。现场查验项目建设规模、总平面布置、主要用能工艺(工序)以及辅助和附属生产工序,验收项目建设方案是否发生重大变更,是否满足节能审查意见要求。(2)设备采用情况。对照项目供货合同、设备铭牌、设备一览表等资料,核实项目主要用能设备的数量、耗能品种、规格型号、能效水平等落实情况。(3)能源计量器具。以《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和项目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为依据,实地查验项目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市监局)
9.严格实行节能验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实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对项目节能管理制度、产品能效水平、能源消费量进行核验,节能验收通过并出具意见后方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主要核验内容包括:(1)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对照项目的能源管理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人员配备等情况,现场查验项目节能技术措施和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2)能效水平。以节能审查意见确定的项目主要能效指标或主要工序(装置)能效指标,对照项目的性能试验数据或运行数据等,验收项目的主要能效指标落实情况。(3)能源消费量。依据项目实际建成情况,测算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验收项目能源消费量落实情况;有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的耗煤项目,验收煤炭消费替代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监局、市生态环境局)
10.严查未批先建项目。市、县节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定期开展已建和在建项目节能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依法责令停工整改,整改至符合新建项目节能审查通过条件的方可复工。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按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