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直城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人社发〔2010〕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宜人社发〔2021〕4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有效或修改后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及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起草了《宜昌市直城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昌市财政局
2010年4月23日
宜昌市直城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投资开发,用于优先安排就业援助对象的岗位。政府通过投资开发和购买公益性岗位,鼓励用人单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帮助缺乏就业竞争能力的弱势群体就业。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女性年龄40周岁以上,男性年龄50周岁以上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4、持有残疾等级证书具有就业能力和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
5、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及社会成年孤儿;
6、家庭生活困难的大学毕业生。
7、经县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困难人员。
第三条用人单位申请使用公益性岗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与招用对象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和市级就业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共同拟定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市直城区公益性岗位实行按年度审批的办法,除市政府特批的重大公益性项目外,一般一个年度只审批一次。市直用人单位申报公益性岗位,须在年初提出书面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内审批。
市直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发生减员需增补时,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增补。
第六条市直用人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程序如下:
1、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招聘简章,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及性别、人员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劳动合同等;
2、市劳动就业管理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
3、统一组织招收,审核应聘人员资格;
4、用人单位确定录用的人员,公示一周;
5、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及时报减: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的;
5、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6、有违法行为的。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企业),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