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宜昌市水利水电局关于在水利水电行业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宜劳社〔2009〕49号
USHUI.NET®提示:(2020年4月30日由宜人社发〔2020〕6号《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修改),未找到相关文件,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宜人社发〔2021〕4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有效或修改后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及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水利(水电、水务、农林水)局,市东风渠灌区管理局、市黄柏河流域管理局:
为了规范水利水电行业工资支付,制止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保护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6〕5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在交通、水利、铁路等行业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鄂劳社文〔2006〕111号)精神,现将在我市水利水电行业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资支付保证金申报范围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的所有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二、工资支付保证金申报标准
工资支付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业主)在项目开工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施工企业缴纳,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工期不足一年的,具体金额按合同价的0.2%提计,工期超过一年的按0.3%提计。
三、工资支付保证金征收程序
保证金缴纳纳入企业诚信管理,建设单位(业主)在取得水利水电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工审批文件之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缴纳。填报《宜昌市重点工程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申报表》,经水利水电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数额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工资支付保证金划入指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
四、加强用工管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总承包企业应严格执行分包工程和劳动用工有关规定,严禁违法分包和私招滥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分包应使用标准合同,并报水利水电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和时间。施工企业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并采用银行卡形式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完成一次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或者双方约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付清全部工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施工企业要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项目部设立劳动保障责任牌,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