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洪府发〔2022〕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洪府发〔2023〕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2022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三章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四章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五章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升粮食收储调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为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而储备的稻谷等原粮及其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相关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完善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流程、严格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市级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方案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市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开展市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银行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现行补贴标准执行,补贴标准调整以市政府办批复为准)、轮换费用和价差亏损补贴等财政补贴资金,并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对市级储备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负责按照国家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资金,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及库存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 市储备粮管理单位承担市级储备粮具体业务管理主体的责任,选定符合要求的粮食企业运营市级储备粮,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购销、储存、轮换、动用等具体业务的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应依照国家、省有关地方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以下简称承储库点)承担市级储备粮购销、储存、轮换等具体业务,对收储的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风险造成的损失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的县、区粮食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依法履行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建立协调议事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及承储企业每半年召开一次市级储备粮工作会议。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以及银行贷款利息等相关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对破坏储备粮的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提升市级储备粮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生态化管理水平。
鼓励科研机构、市储备粮管理单位、承储库点等单位和个人开展市级储备粮安全管理技术研发应用,节粮减损,提高市级储备粮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制定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并共同下达给市储备粮管理单位。
第十九条 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应当综合考虑储备品种、储存年份、储存品质、实物库存量等因素,于每年第四季度内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市级储备原粮轮换计划建议。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根据市储备粮管理单位提出的年度原粮轮换计划建议和粮食宏观调控实际情况,确定下一年度原粮轮换计划,年初时下达给市储备粮管理单位。
第二十条 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工作。
承储库点应当根据市储备粮管理单位的统筹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任务。
第二十一条 确需调整市级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的,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研究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备案。
第三章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储存应当相对集中管理,以仓储条件优越、交通便利的市直接管理的粮食储备库点储存为主,遵循有利于合理布局、有利于监督管理、有利于降低成本和费用的原则,辅助选择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承储库点储存。
第二十四条 承储库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市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规模、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和市规定标准的市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能力;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市储备粮管理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择优选定承储库点,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应及时与承储库点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将承储库点情况及储存品种、数量等有关信息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备案。
市级储备原粮的承储库点,应在市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中选取;市级储备成品粮的承储库点,应主要在国有粮食企业中选取,也可结合成品粮动态轮换、费用包干、数量规模特点和粮食企业经营贸易量等因素,从严从符合条件的其他粮油企业中选取,其中小包装成品粮仓房应具备温度调节设备。
市储备粮管理单位指定的市级储备粮运营企业,除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外,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其他承储库点,储备粮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
第二十六条 对承储库点实行动态管理,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发现承储库点存在不适于储存市级储备粮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适合储存市级储备粮的,该承储库点储存的市级储备粮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及时调整到其他承储库点。
第二十七条 承储库点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严格执行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市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
(二)采购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市有关要求;
(三)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落实数量、质量、品种、地点要求,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落实市级储备粮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市级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
(六)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七)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和报送的市级储备粮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承储库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
(二)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不宜存;
(五)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六)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市级储备粮及相关设施设备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九)违反市级储备粮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轮入、轮出的价格均为到库仓内价,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核定,市储备粮管理单位、承储库点应当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价格核算库存。
原粮入库成本,采购或收购时一次性核定;动态轮换的成品粮,储存期间每年重新核定成本。
第三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或含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市储备粮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核定后按季及时、足额拨付至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在农发行开设的补贴专户。
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依据我市物价水平和储粮成本,并参照中央储备粮和省储备粮费用标准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遵循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原则,贷款管理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地方储备和调控粮贷款办法执行。
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应当及时收回没有市级储备粮库存对应的贷款,根据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进度及时、逐笔发放采购资金到专门账户。
第三十二条 市储备粮管理单位负责指定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主体,指导相关企业按照要求在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和配合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的信贷监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在执行原粮轮换计划时,销售回笼的货款必须及时归还,采购入库所需的贷款应当分批、及时申请。
市储备粮管理单位根据有关规定,通过开设的农发行补贴专户,将市财政核拨的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库点。
第三十三条 市储备粮管理单位承担因管理不善或者应急处置不力造成的市级储备粮损失。市级储备粮定额以内的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由市级财政负担,超定额部分由承储库点负担;因承储库点原因造成市级储备粮的损失,由承储库点负担,所占用贷款按没有市级储备粮库存对应的贷款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应当对市级储备粮进行保险,所需保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因不可抗力造成市级储备粮的损失,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应在保险公司定损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扣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后的差额,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三十五条 采购(或收购)的市级储备原粮(稻谷)应为当年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采购的市级储备散装食用植物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质量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采购(或加工)的市级储备小包装成品粮油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质量要求,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入库的粮油必须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检验并出具报告,对于达不到质量要求的粮油,由市储备粮管理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三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区分为原粮、成品粮、散装食用植物油与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实行均衡轮换和动态轮换,所有市级储备粮在存储周期内应当轮换一次。
市级储备原粮存储周期为三年,以均衡轮换为主要轮换方式,原则上每年计划轮换储存总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市级储备散装食用植物油存储周期为二年,以动态轮换为主要轮换方式,原则上每年安排轮换储存总量的二分之一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