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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宜府发〔2010〕18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深入推进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

  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让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的具体体现;是构建新型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对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明确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要求

  主要目标:到2012年,在全市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中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总体要求: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着力构建和完善三个机制,进一步理顺企业分配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一是工资分配共决机制。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共同决定。二是工资合理增长机制。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而调整,与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调整变化相适应。三是工资分配监督机制。企业工资分配方案、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等要通过职代会、公开栏等渠道,定期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三、强化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措施

  (一)因地制宜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引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企业和企业工会组织应每年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协商。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引导其重点就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进行集体协商,实现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相应增长。对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引导职工充分体谅企业困难,重点通过协商薪酬,努力稳定工作岗位、保障工资支付,促进双方共同应对困难,稳定劳动关系。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引导其重点就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进行集体协商,保障职工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益和休息权。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宜昌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加强工资总额和预算管理,确定经营者收入和普通职工工资的分配比例。县以下区域内行业集中度较高的企业,应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职工人数较少、规模不大的企业,可以乡镇、社区等区域为单位,推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二)积极开展“要约行动”。各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引导企业和工会开展“要约行动”。工会与企业具有提出协商要约的平等权利。基层工会要主动开展协商要约,上级工会要指导基层工会依法行使要约权。企业工会组织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可委托上一级工会依法代表其提出协商要约。在未建工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