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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3〕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2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1〕18号) 文件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市政府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的经办管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组织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个人缴费按年缴纳。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其中:100元补贴30元;200元补贴40元;300元补贴50元;400元补贴60元;500元补贴70元;600元补贴80元;700元补贴90元;800元补贴100元;900元补贴110元;1000元补贴120元。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部分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按《关于确定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标准的通知》(大财社〔2011〕881号)规定执行。

四、建立个人账户

各地区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集体补助资金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资助资金和利息;政府补贴资金和利息。

参保人户籍跨统筹区域转移到已开展地区,其养老保险关系随之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移。

五、养老金计发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每超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5%。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养老金领取条件

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2011年4月1日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待年满60周岁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累计缴费低于15年的,年龄满60周岁时,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七、待遇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