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宜府规〔2011〕2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17〕32号)规定,将第六条“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等部门,制定城区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等标准,报市房屋征收补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修改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参照市场价格制定城区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标准”。
将第十四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计划,落实安置房源,并做好安置房的建设、管理与分配工作”修改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计划,落实安置房源,并做好安置房的分配工作”。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规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符合《条例》规定的建设活动,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宜昌开发区管委会、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宜昌管理局(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局)管辖范围内实施建设活动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工作由宜昌开发区管委会、风景区管理局负责。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可以依法直接对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征收决定。
二、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补偿委员会),负责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并对各区人民政府、宜昌开发区管委会、风景区管理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统一进行考核评价。
各区人民政府、宜昌开发区管委会、风景区管理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市房屋征收补偿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提高效率,形成合力,保障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市房屋征收补偿委员会根据各区(不含夷陵区)人民政府、宜昌开发区管委会、风景区管理局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任务,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视完成情况给予奖励。
四、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编制、政策措施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审核及补偿资金监管等工作。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六、
市房屋征收部门参照市场价格制定城区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标准。
七、实施符合《条例》规定的建设活动,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房屋征收申请应当根据建设活动需要拟定征收范围,并提交符合《条例》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区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组织完成下列工作:
(一)根据建设活动需要核定征收范围;
(二)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城管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并就未经登记的建筑是否合法、临时建筑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