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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对城区省级工业园区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对城区省级工业园区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2〕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制订的《市对城区省级工业园区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市对城区省级工业园区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



为进一步调动城区发展经济和招商引资积极性,推进城区工业园区建设,增加财政收入,完善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基层政府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现根据《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城区及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黄政发〔2012〕2号)精神和市政府研究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享受税收增长激励性转移支付的工业园区为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工业园区。其区域范围以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批文件为准。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批文件不明确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认定。

二、享受激励性转移支付工业园区的税收只包括在园区内新成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年纳税总额50万元以上企业缴纳的税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三、省级工业园区批准设立后,在园区内新成立的企业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