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13〕1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12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南府规〔2017〕4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5年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9日
南宁市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无偿献血者合法权益,促进无偿献血工作持续健康开展,根据《南宁市献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以下简称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报销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受益人,是指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同胞、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
参加互助献血的公民,享受无偿献血待遇。
第三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报销费用为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不包括医疗机构进行的血型鉴定费、输血前检验费、配血费及储血费等费用。
第四条 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按照无偿献血在先,费用报销在后的原则执行。
第五条 全血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全国统一的全血收费标准计算。
机采成分血献血者每捐献一个治疗量机采成分血折算800毫升全血。
第六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可以享受的临床用血报销量按《南宁市献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具体报销操作规程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规范。
用血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发票日期为准。
第七条 无偿献血者首次献血时,应当将受益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填写在无偿献血证书的指定位置。
第八条 无偿献血者申请报销本人临床用血费用,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无偿献血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用血费用发票、费用清单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第九条 无偿献血者的受益人临床用血后,申请报销临床用血费用的,除了出具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血者是无偿献血者无偿献血证上指定的受益人的,需提供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血者不是无偿献血者无偿献血证上指定的受益人,但是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同胞、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需提供能证明与无偿献血者关系的户籍本、结婚证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条 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用血者,其临床用血费用,按参保地城镇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报销。已报销的用血费用不再重复报销;未报销的用血费用余额,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可以向南宁中心血站(以下简称“血站”)或有关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若需要留存医疗机构出具给用血者的费用发票原件的,须在发票复印件上注明血费已报销金额或比例,同时加盖公章和注明日期。该材料可以作为用血者向血站或医疗机构申请报销临床用血费用的凭证之一。
第十一条 血站或医疗机构受理报销申请后,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报销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