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申报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洪府发〔2018〕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申报操作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申报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决策程序,有效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洪府发〔201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操作细则的适用范围为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申报原则:凡申报的政府投资项目要坚持“四优先、四严控”的原则,即“百姓反映强烈的民生工程优先、城市发展瓶颈制约的短板工程优先、有关政策规划明确的紧迫工程优先、争取了上级资金支持的工程优先”,“形象工程严控、楼堂馆所严控、重复建设严控、非公益项目严控”。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申报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以项目业主单位为申报主体,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如暂时尚未明确业主单位,又急需先行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填写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五份,并根据项目申报表内容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规划法规、政策标准等)。
第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按照业务对口原则将上述材料报送至市发改委有关业务处室。市发改委业务处室在收到业主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就申报材料的完备性进行预审,材料完备的正式受理并下达受理通知书(见附件5),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
第三章 征求意见
第七条 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后,市发改委根据项目所涉及内容,在三个工作日内正式行文分别征求相关涉及部门如: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文化、维稳、保密、信息化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视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条 项目涉及的各有关职能部门需认真履行把关职能,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从以下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并正式行文反馈市发改委。
1、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就项目必要性、合规性、迫切性、公益性提出审核意见;
2、市财政部门就项目资金来源、资金保障提出意见;
3、市规划部门就项目前期规划提出意见;
4、市国土部门就项目用地保障提出意见;
5、建设、环保、文化、维稳、保密、信息化等项目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别就自身职能提出意见。
第九条 特别重大项目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在上报市政府前组织专家进行专题前期论证工作。
第十条 市发改委综合各部门(专家)意见,就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必要性等提出综合性意见,供市政府决策参考。
第四章 市政府审议
第十一条 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征求意见后,原则上由市发改委于每年度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前以统一格式(见附件2)汇总上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安排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具体时间视常务会议安排时间而定)。
第十二条 如时间特别紧迫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市发改委视具体情况按“特事特办”原则,在征求意见完成后即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厅提请常务会审议。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在接到市发改委上报材料后,原则上应安排在最近一次常务会提请审议,并提前两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