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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的补充通知

海口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的补充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做好车改公务交通补贴与差旅费管理衔接工作,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的补充通知》(琼财行〔2017〕110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在《海口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海财行〔2014〕2690号,以下简称“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市直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保障的范围为《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厅、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办发〔2017〕22号)划定的行政区域(城区)。超出划定的规定行政区域(城区)的公务出行开支,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予以报销,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纳入差旅费管理。常驻地不在海口市的市直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市县偏远乡镇执行公务的,按照所在市县的差旅费管理制度执行。

  二、为保障公务出差人员人身安全,节约经费开支,省内公务出差单位不提供交通工具的,原则上应乘坐火车、客运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标准凭据报销。因出差目的地偏僻等特殊因素确实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其城市间交通费按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总额包干使用,其市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