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规〔2021〕25号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2021年11月8日已经第七届市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保障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集体、农民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指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征地),需对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实行包干的,适用本办法。
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盐场、矿场及部队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工作可在征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指导下,采取经费和工作包干方式进行。包干单位为被征土地的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或其它单位。
第五条对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实行包干的,征地补偿工作应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应制定征地实施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单位或村庄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天,并在公告期结束后将征地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备案。
(二)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登记结果需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相关权利人与所在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共同确认。
(三)征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与征地青苗补偿包干单位签订《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包干协议书》,明确征地青苗补偿范围、面积、任务、包干费用,完成补偿工作的质量和时限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
(四)包干单位负责根据经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确认的调查清点登记结果,与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产权人签订《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协议书》。
第六条征地青苗补偿费实行包干的,包干标准为每亩地5万元,由市财政纳入征地总经费预算拨付征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征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按协议约定将包干经费支付给包干单位。
征地范围内有经有关职能部门确认的特殊苗木的,可不纳入青苗补偿包干,经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另行补偿。
第七条青苗补偿费在调查清点登记结果经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确认之日起30天内,在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