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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重新公布《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重新公布《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的通知

武房规〔202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3-09-20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的通知》(武房规〔2016〕3号)进行了评估,决定该文件继续施行,现予以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1年7月20日



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建筑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建筑安全使用,根据《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系社会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写字楼等),商业建筑(商场、仓储、超市、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邮电、通讯、广播用房等),交通运输用房(售票大厅、旅客候乘区域用房等)以及宗教活动用房等。

第三条  公共建筑的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房屋安全检查、维护维修等日常管理责任。

公共建筑房屋有建筑幕墙的,建筑幕墙安全责任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护、检修和安全性鉴定。

第四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本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工作,指导辖区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指导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建筑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做好公共建筑危险房屋的巡查、监控和督促治理工作。

第五条  教育、民宗、民政、交通、商务、文旅、卫生、体育、市场、公安消防、建设等部门(以下简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业公共建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公共建筑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本行业公共建筑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幼儿园等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民宗委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养老院等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售票大厅、旅客候乘区域用房等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商场、超市、仓储等商品流通行业和会展等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图书馆、艺术馆、音乐厅、影剧院、已评定为A级景区内的公共建筑或星级宾馆、饭店等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用房等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体育部门负责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市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协助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主管部门开展有关企业登记住所和经营场所等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工作。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公共建筑房屋既有建筑幕墙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筑幕墙安全责任人落实日常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