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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大政办发〔2020〕4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低收入困难群体保障力度,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五部委《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0〕23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按照“改善民生、共享发展,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巩固发展成果,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逐步实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根据国家、省政策纳入的群体。

价格临时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各地区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部门应加强信息核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同时具有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身份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民政部门和退役军人部门不再发放。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同时具有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身份的,由民政部门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退役军人部门不再发放。

(二)启动单位层级。联动机制以市级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并执行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政策。

(三)启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1.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2. 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四)价格临时补贴标准计算。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根据国家、省政策纳入群体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本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其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和失业保险金总额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96%的,按照96%执行。

按上述公式计算和要求得出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每月不足20元的,按20元发放;超过20元据实发放。国家、省对联动机制启动有明确规定的,大连市补贴标准和时限不低于国家、省定水平。

(五)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时限。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时,要在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联动机制启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