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3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重大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继《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又一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该法立足农村实际,坚持从方便群众出发,将调解和仲裁紧密结合,确立了仲裁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仲裁调解和裁决的法律效力,规定了调解和仲裁的原则、方式和程序,为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广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及其他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宣传活动,积极营造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要按照分级负责、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列入各级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