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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菜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菜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19〕10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宜昌市城区菜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城区菜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菜市场公益作用,规范城区菜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及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含夷陵区,下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区菜市场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和经营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菜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单位依法登记设立,提供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以食用农产品、食品为主的商品销售的经营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经营单位是指利用自有、租用或者其它形式取得固定场所,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服务以及其它有偿服务,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或其它商事主体。

  本办法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菜市场内独立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等商品交易的企业、其它组织以及个人。

  第四条 城区菜市场管理实行“属地负责、部门配合”的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开展辖区内菜市场的建设及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定新增菜市场的位置、面积,对新增菜市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会同商务、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共同编制城区菜市场专项规划,会同市国资委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建菜市场无偿移交城区人民政府。

  (二)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城区菜市场建设(改造)规范及经营业态清单,统筹城区菜市场改造及政策支持相关工作。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菜市场经营单位和场内经营者依法登记注册,对市场经营秩序、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据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要求,制定《宜昌市城区菜市场规范化管理考评办法》并组织开展常态化考核。指导菜市场垃圾分类工作。

  (四)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改变菜市场使用性质和功能的违法行为,清理菜市场周边乱摆乱占等违法行为,取缔马路市场。

  (五)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畜禽屠宰与检验检疫的管理工作。

  (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菜市场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防控等爱国卫生活动,监督相关经营者定期实施卫生检查。

  (七)公安部门负责菜市场治安和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八)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菜市场防灾减灾工作。

  (九)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菜市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十)其它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菜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 菜市场规划、建设

  第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菜市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菜市场专项规划和菜市场建设(改造)规范要求,与城区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规划新建菜市场应在土地出让(划拨)协议中明确以下事项:

  (一)菜市场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得分割转让;

  (二)不得擅自改变菜市场的使用性质和功能;

  (三)菜市场原则上不得建在地下、半地下层,应尽量选择邻近市政道路的一层;

  (四)菜市场应配建满足经营需求的停车场所;

  第七条 住宅配套建设的菜市场,在出让(划拨)新建住宅小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依据规划的地块配套菜市场建设指标,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方案,明确由土地竞得人建成后将其不动产无偿移交给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取得产权后,会同市国资委将菜市场资产无偿划转宜昌城建控股集团统一运营管理。配建菜市场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 菜市场确需临时调整使用性质和功能的,须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菜市场的设立及终止

  第九条 设立菜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菜市场专项规划,场所及设施符合建设规范要求;

  (二)有相应管理机构和一定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市场内做到安保视频监控全覆盖;

  (三)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的其它必要条件。

  第十条 菜市场经营单位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菜市场招商等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政府及国有企业持有的菜市场,应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定菜市场经营单位,并将菜市场规范管理能力和保障供应、稳定价格等公益性功能发挥作为确定菜市场经营单位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菜市场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歇业或终止经营。确须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报告所在地区人民政府。

第四章 菜市场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菜市场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菜市场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卫生、计量管理、消费投诉等日常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菜市场经营业态清单,遵循食用农产品准入制度,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安全责任,根据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开展肉菜追溯、农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