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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
云政办函〔2022〕5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全省持续推进“大棚房”、违建别墅、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等专项行动,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取得明显成效,但未批先建、无规乱建、超标准随意建设等情况依然存在。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秩序,解决“该不该建”、“在哪里建”、“怎么建”等问题,引导农村有序建房,维护农民建房合法权益,避免房屋建成后闲置浪费和占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畅通审批渠道,明确办理时限

(一)村民申请。村民有建房需求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建房申请表),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

(二)村民小组讨论和公示。村民小组收到建房申请后,及时组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分设村民小组的,村民可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三)村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收到建房申请后,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 农经发〔2019〕6号)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用地四至、用地地类以及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未通过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建房申请后,及时组织联审,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未通过联审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通过联审的,按照是否涉及农用地转用2种情形进行办理。

1.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建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建房申请表20日内,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通知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公告。

2.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建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5日内,将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收到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申请15日内完成审批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取得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乡镇人民政府5日内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通知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未取得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乡镇人民政府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乡镇人民政府验收。房屋竣工后,村民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位置等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质量安全要求建房。对符合要求的,自收到验收申请15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不符合要求的,指导督促村民进行整改,直至符合验收要求。通过验收的,可向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台账,及时归档保存有关审批资料,定期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二、严格规划管控,引导集中建设

农村宅基地建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不得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已编制村庄规划的,严格按照村庄规划选址建设;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引导集中建设。涉及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宅基地建房,按照各地详细规划或管控要求进行审批。

农村宅基地建房要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空闲土地和未利用地等,不占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要充分考虑自然灾害防治要求,避让山洪、滑坡、泥石流、崩塌等自然灾害危险区,以及陡坡、冲沟、泛洪区等灾害易发地段。涉及切坡建房的,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风貌引导,提高居住品质

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对农村宅基地建房的形体、层数、高度、外观立面以及人居环境等提出规划管控条件,引导农村住宅的建设风貌与当地民族特色、乡土风貌、地域特点等协调一致。要积极推广责任(社区、乡村)规划师制度,鼓励推动规划专业人才下基层、进乡镇、入乡村,深入基层提供村庄规划设计服务。

要按照规划管控条件,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民居建筑通用导则和图集,免费提供给村民选择采用,引导村民按照专业的设计标准建设农村住宅,提高建设水平。新建农村住宅的地基基础、结构形式、墙体厚度、建筑构造等要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建筑施工条件,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安全及抗震设防要求。3层及以上新建农村住宅(包括分期建设的住宅)以及经营性的农村住宅,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制定农村民居室内功能提升技术指南,引导完善卧、厨、卫、厅等居住功能,方便水、电、气、信使用,提升保暖、隔音、防火等性能,规范太阳能安装,使农村住宅逐步具备现代生活条件。

四、遏制违法增量,依法解决问题存量

2020年7月3日以后新增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属于“顶风违建”,要坚决发现一起、处置一起、曝光一起,依法依规严肃进行查处,加快推进问题整改。要综合运用卫片检查、村组巡查、信访举报等多种手段,定期不定期开展动态巡查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少批多建、批甲占乙、未批乱建、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私搭乱建等农村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切实维护农村宅基地建房秩序。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各地要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未按照规定时限拆除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3日以前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历史遗留问题,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依法依规、稳妥有序、统筹协调推进有关工作。纳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试点的地区,要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具体方案,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取得成效;未纳入专项整治试点的地区,要抓紧核准前期摸排成果,完善问题台账。

五、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各级责任

(一)州、市负总责。州、市人民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细化工作举措,加强工作调度,协调解决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各项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县乡抓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指导和服务力度,细化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巡查、排查等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体系建设,做好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等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