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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洪府办发〔2021〕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洪府发〔2023〕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已经市政府2021年2月1日第2次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2月5日

(以此件为准,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一、参保缴费

(一)基本医疗保险

1.缴费基数

(1)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新增在职参保职工以其起薪之月工资为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南昌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按南昌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南昌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超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2)用人单位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按南昌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

(4)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南昌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以南昌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

2.缴费费率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费率为8.8%(含生育保险费0.8%),其中单位部分为6.8%,职工个人部分为2%,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费率为8.8%(含生育保险费0.8%)。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8.8%的费率代缴,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4)困难企业职工的费率调整为3.8%,市属困难企业由市级财政资助补缴,县(区)属困难企业由县(区)财政资助补缴。

3.缴费方式:用人单位、职工按月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年缴纳。

(二)大病保险费

参保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大病保险。

1.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人数乘以南昌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之积确定;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按南昌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确定。

2.缴费费率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费率为0.5%,其中单位部分为0.3%,职工个人部分为0.2%。

(2)灵活就业人员费率为0.5%。

(3)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个人费率为0.2%。

3.缴费方式:用人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按年缴费。职工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规定缴纳;退休人员可从其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直接扣除。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大病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5.已一次性趸缴大病保险费的改制企业,缴费到期后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待遇享受及缴费年限

(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下同)达到男满30年(含30年)、女满25年(含25年)以上,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实际缴费年限指2001年6月1日以后我市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2001年5月31日以前(含5月31日)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

(二)因用人单位原因没有按规定参保缴费的,经劳动仲裁或法院裁定后,可以办理费用补缴。补缴标准以办理补缴手续时南昌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分别按6.8%和2%的费率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补缴时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补划个人账户。未按规定参保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可按办理医保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的南昌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8%比例补足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趸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按趸缴时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补划个人账户。

(四)用人单位首次整体参保的,应当为其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趸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趸缴标准以首次参保缴费时南昌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分别按6.8%和2%的费率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趸缴时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补划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之前从未办理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费的,不允许一次性补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