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意见
武政〔2014〕8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保护好我市镇村历史文化遗存,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武汉市历史镇村保护名录规划》的相关要求,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利用,进一步推进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进程,是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打造文化强市的重要举措,对于继承和发扬名镇名村特色风貌和文化内涵,打造地域文化品牌,推动镇村经济和社会协调、科学、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保护管理力度,不断强化监督检查,扎实推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要设立专项资金,加大宣传力度,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区人民政府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责任主体,并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保护规划编制等工作。各乡镇(街)具体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实施工作。
(二)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并组织市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文化(文物)、住房保障房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成立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认定、保护、撤销等有关事宜的论证和评审工作。
(三)市、区国土规划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规划管理和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组织等工作。
(四)市、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按照《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五)市、区文化(文物)部门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市、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城管、城乡建设、园林、农业、林业、工商、旅游、档案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相关工作。
三、加快推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评选工作
(一)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由市国土规划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文化(文物)、住房保障房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要求起草《武汉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试行)》,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在《武汉市历史镇村保护名录规划》确定的“武汉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分级保护推荐名单”基础上,鼓励各乡镇(街)、社会公众等多渠道推荐和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并组织区国土规划、文化(文物)、住房保障房管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校核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国土规划部门。
(二)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评选。市国土规划部门对各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提请专家委员会评议,进行实地考核,并将评选出的符合条件的镇、村向社会公示,之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授予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称号。
(三)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推荐。在审定公布的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上,由市国土规划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文化(文物)、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择优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推荐,参加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评选。
四、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规划工作
(一)保护规划的编制。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并于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且规划期限应当与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期限相一致。保护规划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
(二)保护规划的审查、审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经由市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文化(文物)、住房保障房管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并公示后,由区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还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保护规划的调整。保护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审查、审批。
五、严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设管理
(一)严格规划管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市、区国土规划部门在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的拟建项目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手续时,要根据保护规划,提出有关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传统风貌协调等限制性的要求;同时,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内,安排布局各项建筑物、构筑物等,在高度、体量、外观、色彩等方面都要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乡村建设规划审批手续时,提出规定性的要求。
(二)严格建设活动管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坚持维护历史遗存、完善原有功能、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保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体现传统建筑特色和历史风貌。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建设活动:一是有损文物及文物景观的建设;二是对传统格局和整体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建设;三是修建破坏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广告、标牌等设施;四是损坏和拆毁受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严格历史建筑和环境要素管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报市国土规划、文化(文物)、住房保障房管等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拆除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国土规划、文化(文物)等相关部门的同意。市、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当加快新城区优秀历史建筑的普查和认定工作,编制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街)和区国土规划、文化(文物)、住房保障房管、林业等部门建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历史资源档案,在主要出入口处设置标志牌,并对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和古树名木等实行挂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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