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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15〕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2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连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第四条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依法查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施工、违章建筑、违章种植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清除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

电力企业在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下,负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具体工作。

第五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意识。

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六条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及其基础、拉线及其基础、导线、接地装置、避雷装置、金具、绝缘子、爬梯、脚钉及其辅助设施;

(二)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分支箱、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桥、电缆井、电缆沟,盖板、人孔、排水排风设施及其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架)、箱式变电站及其辅助设施;

(四)电力线路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和巡(保)线站、巡线检修专用道路、桥梁、船舶、防洪设施及其辅助设施。

第七条电力专用通信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电力通信线路的电杆、拉线、导线、线担、隔电子、分线盒、分线箱、电缆、光缆、管道、人孔、手孔、天线、馈线、地线;

(二)电力通信无线电台、微波站、机务站、增音站、线路巡房、卫星地面站及其辅助设施。

第八条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向外侧延伸距离为:

1至10千伏                   5米

66至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应当满足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最大计算风偏后与建筑物不小于下列水平安全距离:

1千伏以下(不含1千伏)       1米

1至10千伏                    1.5米

66至110千伏                  4米

220千伏                       5米

500千伏                       8.5米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最大计算风偏后与树木不小于下列垂直安全距离:

10千伏                        3米

66千伏至110千伏              4米

220千伏                       4.5米

500千伏                       7米

第九条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一)地下电力电缆线路电缆沟、隧道、直埋电缆保护板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海底电力电缆外侧电缆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十条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为管道(沟)两侧各1.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十一条电力专用通信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通信线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2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地下电力通信电缆两侧各3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将电力设施保护区和经批准的电力设施建设规划报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通知规划、建设部门。

规划、建设部门应将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纳入相关建设总体规划,在规划审批时,应当避开电力设施保护区。

第十三条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执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并征得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