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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公交成本与收入规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公交成本与收入规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8〕2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城市公交成本与收入规制实施办法》已经七届市委常委会第88次会议、七届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城市公交成本与收入规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战略,保持公交行业科学、稳定、可持续发展,规范公交企业的成本核算和营运收入,进一步提高公交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营管理规范、具备财务审计条件的公交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交成本与收入规制是指合理界定城市公交行业各项运营成本范围,审核公交运营收入,科学计算城市公交单位运输成本标准,并以此测算财政补贴。

第四条 成本规制原则

(一)合理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反映企业提供公交服务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的方法和标准核算,影响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二)适度激励原则。成本及收入规制应具有适度的激励和约束效果,鼓励公交企业不断提高经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渐进实施原则。成本及收入规制应当随着公交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升而不断完善,逐步实现全面、精细化的管理。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依照本办法之规定,共同执行城市公交成本与收入规制管理督导工作。

第六条 机构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之规定,结合公交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用于规制的成本指标,并设定标准值;

(二)根据本办法之规定,决定启动成本及收入规制;

(三)审定公交企业的公交业务成本范围;

(四)综合评价企业公交业务的成本效率水平,确定合理的公交客运成本;

(五)根据财务审计结果,审定公交企业的总成本和总收入;

(六)根据成本及收入规制结果,提出完善的有关政府扶持政策的建议;

(七)制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组织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交财政补贴组成内容

公交财政补贴总额=单项补贴之和+投资回报调节+服务质量调节

(一)单项补贴。政府就公交企业承揽社会公益性任务、燃油价格上升、公交票价降低等事项设置的单项补贴。

(二)投资回报调节。设置公交行业标准成本利润率为5%,当公交企业规制成本利润率低于5%时,通过增加财政补贴的方式,使成本利润率上升到5%的水平。投资回报调节为正,财政补贴总额随之增加,此时:

投资回报调节=(5%-规制成本利润率)×规制成本

当公交企业成本利润率高于5%时,超额利润部分的50%留给企业发展,另50%进入投资回报专项资金,将来以丰补歉,专项用于公交成本利润率水平保障补贴。投资回报调节为负,财政补贴总额随之减少。此时:

投资回报调节=(5%-规制成本利润率)×规制成本×50%

(三)服务质量调节。当公交服务质量达到规定标准时,考核得分等于或高于标准分,企业可全额获得各项补贴,服务质量调节为零。当公交服务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时,考核得分低于标准分,相应扣减补贴金额,服务质量调节为负,此时:服务质量调节=挂钩比例×5%×规制成本×考核得分与标准分的差异。挂钩比例是指在5%的标准成本利润率中,与服务质量挂钩的比例,挂钩比例为30%。服务质量考核的重点是企业服务水平与成本控制水平。可选取乘客满意率、行车安全率、线路覆盖率、车型配置、人车比率等作为指标。

第八条 公交成本规制取值方法和范围

公交运营成本包括人员工资、柴油燃料费、营运车辆修理费、管理费、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其它直接费用等项目。具体如下:

(一)合理确定成本项目标准值

对公交行业实施成本规制,控制公交成本不合理上涨是政府购买公交服务的基础,也是政府购买公交服务监管的核心,与公交行业无关的人员、车辆、设施的成本均不纳入成本规制范畴。

1.人员成本=职工人数×人均工资标准

职工人数:公交企业职工包括驾驶员、管理人员和辅助人员,职工人数由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公交行业实际核定。

人均工资标准:采用海南省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我市人均工资与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工资水平两个数值的平均值,工资总额可控制在以标准人员配比乘以上述平均值的总额内。

2.工资性计提费用

该项目包括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企业应按工资总额计提或缴纳的相关费用,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燃料成本

按本办法实施前一年的相关数据计算,每三年重新核定调整一次(下文三年平均值同样每三年调整一次),但遇燃料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可当年调整。车辆营运里程以GPS统计数据为准。

中央、省燃油专项补贴在该项中扣除,地方政府将燃油上涨因素综合在投资回报调节中一并考虑,不再设立燃油补贴单项。

4.车辆维修费与轮胎消耗费

车辆维修费与轮胎消耗费:以行业前一年平均千公里水平为基数。同时,车辆维修费用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规定比例。

5.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费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计提,按规定计提比例确定标准值。企业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配置车辆,不得超规模或超过现有经济发展水平购置车辆。

6.其他管理费用

办公室、水电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通讯费、劳动保护费、低值易耗品、车辆保洁费、警卫消防费、公务车费用、印刷费、咨询费、场站使用费(租赁费)、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其他营运管理费用,以上管理费用以近两年平均千公里水平为基数,同时考虑规制年CPI指数的影响。

7.财务费用

专营企业应当有足够资产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