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旅文发规〔2023〕2号
各市、县、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为加强海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区域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彰显海南文化特色,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海南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2023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区域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彰显海南文化特色,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海南省境内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深厚、存续状态良好、民众参与度高、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海南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赖以孕育、滋养、发展的人文和自然生态环境加以系统性保护,促进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 申报与设立
第五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可以为市、县(自治县)(区)、乡镇(街道)或若干个市、县(自治县)(区)、乡镇(街道)组成。
第六条 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履行申报、审核、评审论证、公示、批准等程序。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古树名木和古树群保存完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多样、价值突出,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
(五)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核心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
(六)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八条 申请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需经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设市、县(自治县)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向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报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县(自治县)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的相关文件;
(二)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
(三)市、县(自治县)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四)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相关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由市、县(自治县)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应纳入本市、县(自治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旅游发展、文化产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应体现整体性保护原则,选择非物质文化遗产比较密集、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街道、社区或者乡镇、村落,作为整体性保护重点区域,突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少数民族特色村镇、美丽乡村、古树名木和古树群、热带特色植物群落等整体性保护。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编制工作应强化公众参与,发挥不同领域专家的作用,广泛听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当地民众和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十一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传统文化及文化形态形成的地理环境、历史沿革、现状、鲜明特色、文化内涵与价值的系统描述、分析和评价;
(二)保护区域范围及重点区域,区域内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物保护单位、传统村落以及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美丽休闲乡村、乡村旅游重点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古树名木和古树群落相关实物和重要场所清单等;
(三)建设目标、工作原则、保护内容、保护方式、保护措施、保护标志、文化旅游开发计划等;
(四)分期实施方案及阶段性目标;
(五)保障措施及保障机制;
(六)图表和附录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请地区,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并根据实地考察、论证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地区推荐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的,由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批准设立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第十三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后一年内,所在地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细化形成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备案。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报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两年后,由市、县(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门向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提出验收申请;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根据申请组织开展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果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海南省有关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实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
(三)实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四)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五)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评估、报告和公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和成效;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六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综合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化遗产与人文自然环境之间的关联性,依照确定的保护区域范围、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保护清单,制定落实保护办法和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保护原住居民权益,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持核心区域和重点场所的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十八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研究工作,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妥善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留存相关实物和数据资料,促进记录成果广泛利用和社会共享,组织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