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宜昌城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4〕50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现代化特大城市建设实际,现就加强宜昌城区文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国家、民族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爱国主义教育的有效载体,是城市文化的重要内涵。宜昌是闻名遐迩的文明古城,历史底蕴深厚,文化遗存丰富。宜昌城区自春秋时期即建有城邑,此后为历代郡、县、州、府治所,且开埠较早,文物分布比较密集。
近年来,我市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当前,宜昌正在全面推进现代化特大城市建设,对宜昌城区文物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文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守土有责”的思想理念,及时研究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把文物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
二、认真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全体公民在文物保护方面的职责、任务和要求,规定了文物保护范围及法律责任等。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贯彻落实,让遵守《文物保护法》成为全体公民的行动准则。要加大执法力度,采取强力措施,依法查处各类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措施。在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以及尚未确定保护级别、但有资料证实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报请省、市文物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并审查同意后,方可立项和开工。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必须纳入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开发而进行的地下文物的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由业主单位承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派员赶赴现场保护文物,同时报告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中发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考古发掘需要,调整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或允许施工单位顺延工期。在工程建设中发现重要文物,经省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实行就地保护的,要对影响文物保护的工程用地另行选址。对工程建设中造成重要文物损毁或流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