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引(一)》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4〕7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湖北省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引(一)》印发给你们,供仲裁办案时参考,不能作为裁决依据直接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仲裁办案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调解仲裁管理处)
湖北省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引(一)
为统一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标准,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指引。
一、下列争议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补缴、缴费基数、比例、标准,劳动者是否符合退休条件,补办职工人事档案发生的争议。
(二)全日制在校学生履行与用工单位、学校三方签订的实习协议,或者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与签约单位发生的争议。
(三)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与该组织之间的争议。
(四)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之间的争议。
(五)事业单位与和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确认人事关系、处分、清退违规进人、撤销奖励、考核、社会保险等发生的争议。
(六)劳动者与破产清算组、破产管理人之间的争议。但纠纷涉及身份性质的如当事人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除外。
(七)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的证券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具备行业资格证、执业证、委托代理合同)与委托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之间的争议。
二、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仲裁委员会对其时效抗辩审查应当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
三、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以是否用工为标准。劳动者仅以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四、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建筑工程等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员请求确认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五、用人单位将其业务发包给个人,且承包合同和实际履行内容具备平等主体间民事法律关系要件的,个人承包者及其招用人员请求确认与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六、用人单位与单位职工一方订立了集体合同,但未与劳动者本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
七、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一)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
(二)劳动者为具有劳动合同订立权限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的除外。
(三)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而延续劳动合同的。
(四)因工负伤劳动者,因停工留薪期而延续劳动关系的。
(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生效的法律文书支持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违法解除之日至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
(六)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与原用人单位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且与新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主张在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二倍工资的。
八、仲裁委员会应当以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为基数计算二倍工资,但不包括以下部分:
(一)加班工资。
(二)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三)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九、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计算二倍工资: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起算点为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起算点为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点为用工之日满一年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三)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起算点为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四)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
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订。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支付赔偿金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
十一、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操作规程,用人单位依据其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工作地点、岗位进行变更或者调整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认定用人单位系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十二、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认定用人单位系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一)变更行为系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
(二)变更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变更行为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对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或虽有不利变更但给予了适当补偿。
(五)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每月应当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
十四、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劳动者已经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