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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规〔2023〕19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日

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加强储备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市场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 国发〔2008〕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财综〔20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自然资源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和业务指导,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市本级土地储备工作,重点收储经营性土地,并统筹、指导各城区、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工作。各城区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本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重点收储工业仓储用地,并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回建安置、产业用地的收储工作。国家级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本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土地所在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地储备相关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支付相关费用。

市发展改革、财政、工信、住建、国资、林业、生态、人社、投促、城管综合执法、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对中长期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土地储备计划。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于每年9月30日以前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汇总。

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汇总情况,初步拟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提交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纳入年度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印发给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作为办理土地储备项目立项、规划、拆迁、用地、资金筹措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对已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含: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等内容。

第三章  土地储备范围、程序和方式

第七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收购或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成片征收、转用的土地;

(二)依法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价款,依约退回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动工开发,依约收回的土地;

(五)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依法收回的土地;

(六)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七)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而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九)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土地;

(十)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按照国土空间规划需要变更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

(十一)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十二)我市行政区域内未利用或无明确使用权人、无权属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

(十三)市人民政府通过置换取得的国有土地;

(十四)其他依法应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

符合本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土地储备机构在公告不少于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

第八条  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国有使用权的土地,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向土地使用权人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并办理注销或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后,收回部分纳入土地储备。

政府依法有偿收回国有使用权的土地,由自然资源部门拟定收回方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向土地使用权人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确定由土地储备机构实施补偿的,自然资源部门应书面委托开展补偿工作。

第九条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据我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规定确定补偿价格。

通过土地储备处置政府资产等特殊项目,可采取不动产置换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确定补偿价格。采取不动产置换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双方权利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程序如下:

(一)申请收购。土地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证等有关材料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书面收购申请。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财政预算和宗地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开展收购,计划开展收购的,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及是否有他项权利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并申请储备蓝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如有需要,土地储备机构可要求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三)确认补偿价格。采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评估方式确定补偿价格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和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地上建(构)筑物或不动产整体进行评估,土地评估结果报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地上建(构)筑物或不动产整体评估结果由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组成评审小组予以认定。

采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其他方式确定补偿价格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和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并报财政部门确认。

(四)方案报批。土地储备机构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就补偿金额等内容协商一致后,拟定土地收购补偿方案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收购项目资金来源的所在城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审定。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收购补偿方案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审核与审定。

(五)公告和签订合同。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的批复意见发布土地收购储备公告,公告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收购补偿和土地移交。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支付比例,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补偿款应依法用作职工安置、债务清偿、异地搬迁回建及技术改造等费用。土地使用权人则按合同约定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并完成必要的资产处置、场地清表、杆线迁移、土壤污染调查和修复等工作,向土地储备机构移交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储备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土地使用权人委托他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四)收购地块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和地上建(构)筑物清单,涉及抵押、查封等限制的,应解除抵押、查封等限制并提供证明;

(五)经批准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还需提交批准搬迁改造的批复文件及其他材料;

(六)收购地块涉及的债权债务情况说明;

(七)职工安置方案及其主管部门批复意见;

(八)地下人防设施说明;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价格按以下方式之一确定:

(一)非搬迁改造类工业项目和其他用途项目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确定补偿价格;

(二)搬迁改造类工业项目:

1.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整体或部分生产区搬迁改造的工业企业,新投资的符合国家行业投资强度要求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单个项目,原土地使用权新规划用途为商业、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可根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按以下标准进行评估补偿,并不再对地上建(构)筑物另行补偿:

(1)经批准的单个项目每亩投资强度满足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按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2)经批准的单个项目每亩投资强度满足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按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65%给予补偿。

(3)经批准的单个项目每亩投资强度满足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2亿元以下的,按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0%给予补偿。

(4)经批准的单个项目每亩投资强度满足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按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80%给予补偿。

2.原土地规划用途变更为非经营性用地的,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确定补偿价格。

搬迁改造类项目补偿资金按照我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土地收储补偿资金使用监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程序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各部门按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规划选址。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或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核发土地储备蓝线图。

(二)立项。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土地储备项目的立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