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7年11月08日 (桂政办发〔2017〕1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是培养学生兴趣爱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帮助家长解决按时接送学生困难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解决家长后顾之忧,使人民群众具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民生工程。近年来,全区各地在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方面做了大量有益探索,积累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但在一些地方还存在校内课后服务开展不顺畅、服务机制不健全、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中小学要站在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切实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为广大学生和家长排忧解难,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二、准确把握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原则
(一)量力而行原则。中小学应根据实际确定是否开展校内课后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利用闲置设施向学生提供早餐、午餐和午间住宿等校内课后服务。严禁将非闲置的教室、功能室改造为食堂和午间住宿场所。
(二)自愿参加原则。学生自愿参加校内课后服务。学生选择在校外参加课后服务的,学校要引导家长选择合法合规、安全有保障、服务质量高的机构。
(三)公益惠民原则。校内课后服务坚持公益普惠性,有条件的地方应以财政投入为主,免费为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确实不具备条件但校内课后服务需求比较强烈的地方,鼓励探索政府和学校支持、家长合理分担运行成本的做法,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四)民主管理原则。校内课后服务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参与实施,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措施、费用标准等事项要公开公正,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丰富校内课后服务内容形式
校内课后服务工作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校内课后服务时间主要指正常上课日的早上、中午和下午课后,不含晚上及周末、节假日、假期等休息时间。校内课后服务内容主要是向学生提供早餐、午餐、午间住宿等服务,以及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艺术、科普活动、娱乐游戏、拓展训练、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鼓励开展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或组织学生就近到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坚决防止将校内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校内课后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困境儿童和中低年级学生等亟需校内课后服务学生群体,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
四、建立校内课后服务运行管理机制
(一)充分发挥中小学课后服务主渠道作用。
全区各地要加强统筹规划,大力支持指导辖区内中小学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广大中小学要结合实际,积极作为,充分利用学校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主动承担校内课后服务工作。要强化学校管理,建立健全校内课后服务制度。要完善工作措施,认真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学校举办的早餐、午餐、午间住宿等校内课后服务收费项目,要按照物价等部门管理规定执行,其他校内课后服务项目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助、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等方式解决经费来源,严禁学校以校内课后服务名义违规乱收费。
(二)鼓励校外机构及社会培训机构参与校内课后服务。
对校内确实不具备条件但课后服务需求强烈的地方,要积极发挥校外机构(校外活动中心、勤工俭学服务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和社会上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的专业优势,积极探索校外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与中小学合作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在坚持公益性的前提下,探索由校外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作为收费主体、学校提供必要场所和设施设备支持、家长分担服务成本的运行机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要根据参与学生人数、服务内容、课时、教师劳务报酬和设施设备损耗、维修等成本确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收取的费用要进行专账管理,并按季度公示收支情况。
(三)完善校内课后服务政策。
全区各地要积极创设良好的校内课后服务政策环境,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教职工在按质按量完成正常职责工作任务后,参与校内课后服务教学和管理工作并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教职工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取得的收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