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意见
(桂政发〔2016〕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防雷安全管理责任,切实采取措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全区各级气象部门原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监督和工程竣工备案,统一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监管。
(二)全区各级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具体范围包括:
1.油库、气库、加油站、加气站、可燃气体、弹药库、民爆物品、火工品、烟花爆竹、化学(工)品、有毒有害物品、棉麻仓库、粮库等生产、装卸与存储易燃易爆品的建设工程和场所;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合成材料及加工工程、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化纤工程、粉尘环境工厂、木(纸)加工厂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3.雷电易发区内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4.雷电风险高且没有国家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各专业部门(以下简称防雷管理各专业部门)负责。
(四)规范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在开展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检测。
二、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的交接工作
(一)全区各级气象部门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完成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交接工作。从交接之日起,气象部门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监督和工程竣工备案。交接前气象部门已经受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项目,仍由气象部门继续完成相关工作,并将验收合格资料在竣工验收前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质量控制资料之一,与工程其他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一并提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二)全区各级气象部门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与防雷管理各专业部门完成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交接工作。交接前气象部门已经受理的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项目,仍由气象部门继续完成相关工作,并将验收合格资料提交相关部门,作为专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存档。
(三)全区各级气象、住房城乡建设、防雷管理各专业部门要将建设工程涉及防雷管理环节纳入政务服务电子平台,优化并联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三、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
(一)取消自治区气象部门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已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筑工程、防雷管理各专业部门专业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自治区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向社会公布依法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名单。加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检测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禁止无资质、超资质、出借资质、挂靠资质,以及无防雷检测资格人员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四、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
(一)全区各级政府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构建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防雷安全责任体系,把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全区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防雷减灾工作公共财政保障机制体制,落实政府购买公共防雷服务财政预算。
(二)全区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开展雷电监测技术、雷电致灾机理等研究,加强雷电监测网和预报预警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防雷标准规范,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测单位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开展检测工作。
(三)全区各级气象、住房城乡建设、防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