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遵府发〔201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宣布 失效、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23〕1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遵义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1月28日
遵义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
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5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
贵州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黔府发〔2018〕2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遵义市领取居住证)的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经康复机构评估具有较好康复价值的救助对象年龄可延长至14周岁。
重点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三、救助内容
(一)视力残疾儿童:眼科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斜视、眼睑疾病、角膜疾病、结膜肿瘤疾病等)、低视力视功能训练、低视力助视器验配。
(二)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助听器适配、听觉言语康复训练。
(三)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
(四)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生活能力、社会参与能力等)及辅助器具适配。
(五)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六)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四、救助标准
(一)手术类:手术费补助按每人不低于15000元标准(实施人工耳蜗手术的含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及4次调机费)。手术费用不足15000元的,结余费用在项目中综合调剂使用。
(二)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助训练费不低于15000元标准,每年训练时间为6-10个月,具体按项目规定执行。
(三)辅助器具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对需求对象实行免费适配;装配假肢、矫形器,平均每人补助5000元(含部件材料及制作费用);助听器每人补助不超过6000元(含全数字助听器2台、验配及1年内调试);人工耳蜗产品,每人补助不超过5万元。
(四)同一项救助服务同一年度内仅补助1次,多重残疾的按照相应残疾类别救助标准给予补助。辅助器具适配每3年补助不超过1次(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需求和市场供应等情况,适时对救助内容和标准进行调整。
五、救助流程
(一)筛查。市、县级残联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残疾儿童初筛,建立初筛档案,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实名制管理。
(二)申请。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三)审核。县级以上残联对残疾儿童监护人提交的康复救助申请,应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审核、认定,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必要时由市级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
(四)服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各定点康复机构要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形成服务前评估、阶段性评估、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机制,实现动态监测,及时评定康复服务效果。评估结果要立档存放。如在康复服务评估中发现救助对象确已不适合该类康复服务的,应向其监护人说明,并终止康复救助服务。
六、强化资金保障与监管
(一)资金筹集。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对中央、省、市级项目资金外的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二)资金结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由市级残联统一组织实施,在市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市级残联审核后,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与定点康复机构进行结算,结算周期由市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市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标准及办法。
(三)资金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切实提升服务能力
(一)加强定点机构建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康复机构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加强公益性康复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