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基层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6〕47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基层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基层消防安全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和落实基层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湖北省消防条例》、《
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责任,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内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明确消防管理人员,健全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辖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统筹辖区内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依托公安派出所建立治安联防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配置相应消防装备,设置消防器材取用点;
(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演练,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督促及时改正,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五)乡镇应当将消防工作经费、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和运行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制镇应当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七)依法履行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村(居)民防火公约,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宣传和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逃生、疏散演练;
(三)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报告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对不能消除的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四)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配置相应消防装备;
(五)依法履行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
(二)按要求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落实经费保障,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三)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机制,明确乡镇(街道)干部的消防工作网格化责任;
(四)维护管理消防安全基础设施,逐步实施消防规划;
(五)结合辖区特点,部署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加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系统、居住出租房、“三合一”场所等火灾易发领域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
(七)辖区内发生人员伤亡或影响较大火灾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负责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置、调查和善后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健全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部署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二)推动辖区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加强队伍管理,落实经费保障;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机制,督促落实工作责任;
(四)结合辖区特点,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辖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系统、居住出租房、“三合一”场所等火灾易发领域实施常态化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五)对辖区内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上报;
(六)在重要活动、重大节日或火灾多发时期,组织综治、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七)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八)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