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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公告(二)

三亚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公告(二)
三府〔2002〕1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26号规定,决定修改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履行对外承诺的需要,按省政府要求,市人民政府对自1988年至2001年年底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市政府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范性文件12件公告如下:

一、三亚市耕地占用税征收暂行规定(1990年8月7日发布市府[1990]123号)

二、三亚市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9月15日发布市府[1992]162号)

三、三亚市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2年12月15日发布市府[1992]255号)

四、三亚市个体经营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3年11月14日发布市府[1993]245号)

五、三亚市收取城市综合开发费暂行规定(1994年3月7日发布市府[1994]43号)

六、三亚市经济实用房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6月22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