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农规字〔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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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厅机关各有关部门: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西省家庭农场示范县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报县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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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总人口(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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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农业年 总产值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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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家庭农场年总 收入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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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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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农用地 总面积 (万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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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家庭农场经营 面积 (万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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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数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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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家庭农场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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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总村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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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家庭农场发展基本情况摘要(主要包括发展成效、做法、经验,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管理体制机制、基础设施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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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专家 评审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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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人民 政府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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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农业 农村 部门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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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农业 农村 部门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江西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委《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和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等11个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若干意见》(赣农办字〔2020〕1号)精神,更好地发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引领作用,推动全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指主要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返乡创业人员、农村大中专学生、科技人员创办的家庭农场。家庭农场的类型包含种植型、养殖型、种养结合型以及三产融合型等。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和动态管理。
第三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逐级审核、限额推荐、择优认定的办法,并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确保认定工作质量。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管理,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认定,做好相应的监测和扶持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五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名额分配。省农业农村厅在开展示范认定的当年,综合全省家庭农场发展总体情况,先确定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推荐总数,再根据各设区市家庭农场发展数量和质量等情况分配推荐名额。
(二)自愿申报。有申报意愿的家庭农场经营者在当地规定时间内经乡镇负责农业农村管理的站(所、中心)审核同意后,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递交《江西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和其他有关申报材料。
(三)遴选推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农场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实地调查,并将审核通过的家庭农场,在媒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择优推荐至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复核。设区市按照省级下达的推荐名额,将复核通过的家庭农场汇总表及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以正式文件推荐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
(四)省级认定。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厅内行业主管部门选派专家对各设区市报送的家庭农场材料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按程序经厅领导和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将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认定拟定名单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农村厅认定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并发文公布、颁发证书。
第六条 县、乡、村在组织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中,应当尽早将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条件和时间要求等事项发布在政府网站等媒体和村务公开栏,让家庭农场经营者充分了解相关事项,力求应知尽知,并尽量通过网上办公等方式简化申报程序。
第三章 创建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省级示范创建的家庭农场,必须专业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原则上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资质。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备案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生产经营场所,实行财务核算管理。
(二)有技能。家庭农场主具有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相应的知识技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采用先进实用技术。
(三)有规模。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3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农产品生产规模达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适度规模经营标准;经营规模与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和农业生产技术相适应。
(四)有设施。有配套的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生产设施装备与生产规模相配套,机械化水平较高或接受较高的社会化服务。
(五)有规范。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较齐全,产品通过绿色或有机认证、使用或注册品牌,质量可追溯;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对当地农业生产示范带动作用强。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和3年以上发展规划,按照计划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六)有效益。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高于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正常年份农业生产经营年纯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农业收入占家庭年收入的80%以上。
对带贫益贫作用大的家庭农场,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和审核认定。
第八条 申报省级示范创建的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1.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2.登记备案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土地流转合同;
4.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或其它服务生产经营用房证明材料;
5.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6.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7.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8.属于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材料(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1.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2.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条件的;
3.其它不符合创建条件的。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1.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2.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4.发生其它严重问题的。
第十一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依法依规享受有关财税、金融、保险、用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并优先承担有关农业发展项目。市县参照省级示范创建办法评定市级和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并争取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示范家庭农场的发展,体现各级政府的导向作用。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本地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跟踪监测,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在监测年份的6月1日前填报《江西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并报送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不再符合省级示范条件的家庭农场,县级应当汇总、核查报市级,并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在7月底前将《江西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汇总表》和相关材料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厅内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厅领导审定后予以确认,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对于因取消省级示范称号而空出的名额,可以在县域范围内等额推荐递补,也可以在设区市范围内调剂推荐递补。递补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按照与前述相同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申报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农业厅印发的《江西省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赣农字〔2015〕78号)同时废止,但已经认定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与依据本办法认定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1:江西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家庭农场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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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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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主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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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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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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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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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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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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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从业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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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雇工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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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注册或农业农村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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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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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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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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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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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规模(亩、头、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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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值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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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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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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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经管部门推荐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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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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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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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2:江西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 |
农场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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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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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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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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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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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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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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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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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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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 |
产品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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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规模(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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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 |
年限(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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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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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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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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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一标”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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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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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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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总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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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总支出(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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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净利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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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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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企业、合作社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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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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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关系 |
身份证号 |
文化程度/技术资格 |
内部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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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雇工 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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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工资/年、人(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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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雇工人数(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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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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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3:江西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汇总表
序号 |
县(市、区) |
家庭农场名称 |
农场主信息 |
是否取消称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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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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