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府发〔201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5〕52号),解决好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筑牢残疾人民生安全网,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围绕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根本任务,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
第三条 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公开公正、规范有序,资源统筹、责任共担原则,实行实名制管理、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本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第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执行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30%增发;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0元。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长期照护需求适时调整。已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且补贴标准高于本实施办法的地区按原标准执行。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六条 残疾人申领两项补贴需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下同)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附后》),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核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县级残联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县级残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在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信息,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审核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并会同县级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贴资金。不符申请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同时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和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护理津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领取其中一类生活、护理津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四章 补贴发放和资金来源
第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