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先进县市区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6〕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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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充分调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县的积极性,鼓励先进,进一步推动县域内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先进县(市、区)表彰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
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先进县(市、区)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县域内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表彰在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云政办发〔2004〕14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的表彰奖励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推动工作、促进发展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根据《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办法》和《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评估认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