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财税〔2024〕7号

各市(州)财政局、水务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水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安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特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10%。

二、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三、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贵州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详见附件)执行。

四、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除水力发电、城镇供水企业取用水外,水资源税纳税人超计划取用水的,按照以下标准累进缴纳水资源税:

(一)超额30%(不含30%)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照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水资源税;

(二)超额30%(含30%)至50%(不含50%)的,超过部分按照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税;

(三)超额50%(含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适用税额标准的5倍征收水资源税。

对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水资源税纳税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按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税。

六、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省、市、县三级按照7:1:2的比例分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存量不动、增量调整”要求合理核定划转基数,保持省、市、县财力格局总体不变。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管理职能等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七、跨地区水力发电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在相关县(市、区、特区)之间的分配,按照《贵州省跨地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办法》(黔财预〔2015〕1号)明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确定。

八、开征水资源税后,我省停止征收水资源费。由原行政管理部门对此前水资源费预缴的负责退还、应缴的负责征收、欠缴的负责追缴。

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其他有关配套措施,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等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能职责研究确定,相关政策由上述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他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贵州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6日


关于贵州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06日
10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为确保此项改革在我省顺利实施,根据实施办法授权及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实施。现将《通知》相关制定依据及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大提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政策”“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贯彻落实全面节约战略,必须坚持节水优先、量水而行。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资源税法,授权国务院在五年内开展水资源税试点。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为主体“多税共治”,以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策组合”的绿色税收体系,支持我国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助力美丽中国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分为三个阶段:一是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率先实施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二是2017年12月1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扩大至10个省份,分别为:河北、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三是2024年10月11日,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改革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实施办法,决定自12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水资源费停止征收。

二、制定依据

《通知》的制定依据是实施办法中五个涉及授权事项的条款。其中,第六条为明确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第八条为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计征方式;第九条为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第十四条为确定水力发电取用水的适用税额;第十七条为决定免征或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

三、相关内容

(一)确定我省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10%。根据《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