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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业权委托评估和备案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业权委托评估和备案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14〕3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9年12月31日规定,继续有效
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广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广西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委托评估和备案管理工作制度》已经厅务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4年10月8日



附件

广西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委托评估和备案管理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厅本级矿业权价款委托评估和评估报告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评估备案范围

以下矿业权出让、转让及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应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和评估报告备案: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协议出让采矿权,出让含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或国家出资查明矿产资源探矿权;

(二)需要交纳采矿权价款的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

(三)无偿占用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或国家出资查明矿产资源需要进行价款处置的探矿权;

(四)变更为低风险类矿产或变更扩大范围的探矿权;

(五)转让无偿占有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或国家出资查明矿产资源的矿业权;

(六)2006年7月25日前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受部委托需要进行价款处置的探矿权;

(七)矿业权审批登记部门认为应进行价款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责任分工

(一)地质勘查处(以下简称“地勘处”)负责办理矿业权评估委托和评估报告备案的具体业务。

(二)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矿产开发管理处(以下简称“矿管处”)、财务处、广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提出评估项目,参与评估委托和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会审或会签工作。

1.通过交易机构出让矿业权的评估项目,由交易中心提出;

2.协议出让采矿权(含变更扩大范围)的评估项目,由矿管处提出;

3.上述项目以外的矿业权审批登记过程涉及的评估项目,由审批办提出。

三、评估项目的提出

(一)涉及采矿权价款的评估项目,应在地质报告或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编制完成矿山开采设计方案后方可提出。

(二)涉及非申请转采探矿权价款的评估项目,应在地质报告或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或经原勘查项目主管部门对地质报告进行验收后方可提出。

(三)各业务处室、交易中心向地勘处提出评估项目,应填写评估项目单(表式见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签名后盖章送地勘处。提出评估项目时,应说明评估目的、评估范围和其他要求。地勘处经办人员复核具备评估基本材料要求的(矿业权人无法提供以往无偿占有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的矿业权评估所需材料的除外),签收评估项目单。

(四)业务处室提出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综合考虑矿业权人办理矿业权登记所需时限、评估所需时间和评价结果基准日、评估结果的有效期等因素,合理提出评估时点和其他要求。涉及办理采矿权的,应充分考虑矿山建设环境评价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评审情况,估计矿业权价款评估程序时间要求和评估结果的有效期,适时提出评估项目。对于评估项目单内容完善的,地勘处予以签收。项目单一式两份,项目提出单位和地勘处各存1份。

(五)矿业权评估委托工作分批进行,原则上每月组织摇号1次。涉及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或者特殊原因须尽快办理的,可适当增加摇号批次或单独摇号。

四、评估材料准备

(一)出让矿业权开展的价款评估所需的材料由交易中心准备和提交,包括:

1.经过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或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含矿区地形地质及工程分布图、典型剖面图、储量估算图,下同)、开发利用方案(探矿权出让的评估项目除外)及其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其中,出让国家出资勘查未形成矿产地但查明有资源的探矿权,可提交经项目主管部门评审验收的地质报告和评审意见书。

2.矿业权出让计划文件及拟出让的矿区范围坐标。

3.若出让的矿区范围小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或保有资源储量发生变化的,应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二)协议出让矿业权评估所需的材料由矿业权申请人准备和提交,包括:

1.经过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或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

2.拟协议出让采矿权的,需提交经评审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书)及其评审意见书;

3.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证明文件及拟出让的矿区范围坐标。

(三)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登记矿业权评估所需的材料由矿业权人准备和提交,包括:

1.经过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或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

2.经审查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书)及其评审意见书;

3.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采矿权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以往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备案证明、采矿权价款处置协议及交款发票。

(四)探矿权(占用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价款处置涉及的矿业权评估所需材料由探矿权人准备,提供如下材料:

1.勘查区内原国家出资查明矿产资源地质勘查报告,或国家出资查明的矿产地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或经国家出资勘查项目主管部门评审验收的地质报告和评审意见书(区分达到矿产地规模或未达矿产地规模);

2.勘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探矿权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属于国家和企业共同投资勘查的,需提供勘查投资证明文件、各勘查阶段所完成各项实物工作量统计表、上级主管部门资金证明复核意见(指国有地勘单位)。

五、评估委托

本厅委托评估的矿业权价款评估项目一律采用公开摇号抽签选择和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承担。

(一)评估项目公告

地勘处根据审批办、矿管处、财务处、交易中心等有关业务部门确定的矿业权评估项目及有关资料进行汇总,编制“广西国土资源厅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评估项目公告”,经上述处室会签并报主管厅领导签批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站发布。矿业权评估项目公告内容一般包括,矿业权评估项目名称、评估项目基本信息、评估目的、评估费用、评估基准日、可报名参加摇号抽签的评估机构范围、报名截止日期、公开摇号抽签的时间地点等。公告时间5个工作日。

(二)评估机构有效报名审查及公示

属于广西国土资源厅同意执业备案的矿业权评估机构,符合矿业权评估项目公告相关要求,并在规定报名截止时间内报送“矿业权评估机构报告名表”(附件2)的,为有效报名。经厅地质勘查处审查通过的有效报名评估机构名单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站公示,公示时间3个工作日。

(三)公开抽签摇号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承担评估项目

1.现场公开抽签摇号工作人员由地质勘查处2人,矿管处、审批办各1人组成。有效报名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必须派员现场参加抽签摇号活动,未派员按时参加现场抽签摇号的评估机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当次抽签摇号资格。

2.现场抽签工作人员(或评估机构代表)每次从抽号箱中随机抽取一个号码,与有效报名公示所对应的评估机构序号即为中签的评估机构,依次抽完项目公告所列的评估项目为止。

3.地勘处现场工作人员负责抽签摇号结果记录,并填写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评估项目抽签结果确认书。参加现场抽签摇号工作人员以及中签的评估机构代表在矿业权评估项目抽签结果确认书上签字确认,1个工作日内将矿业权评估项目摇号抽签结果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站公示。

4.中签评估机构若放弃承担评估项目的,应书面说明原因,所放弃的评估项目留到下次重新抽签;该评估机构不得报名参加含有所放弃评估项目批次的抽签摇号。

5.签订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

被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本厅提供的《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格式(附件3),及时填写评估项目名称和有关条款内容,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寄送厅地勘处。经审查无误后,将《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送主管厅领导签字,加盖本厅矿业权评估专用章。要求评估机构应在合同生效且获得委托方提供的合同所约定的基础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正式提交评估报告。

六、评估报告备案

矿业权评估结果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地勘处负责本厅委托评估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管理工作。

(一)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备案申请函(格式见附件4);

2.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原件及附表、有关附件;

3.矿业权评估报告摘要;

4.矿业权评估报告参数表(表式见附件5);

5.以上材料的电子文件。

(二)评估报告审查要求

1.审查人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的审查依据、审查要点及要求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查人对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时,需填写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备案审查责任表(见附件6)。如确需专家协助的,专家意见仅供评估管理机关参考,不能替代评估管理机关的审查意见。

3.经合规性审查,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